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96年度,9581號
SJEV,96,重簡,9581,200709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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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原   告 丙○○○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96年9月28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肆萬參仟柒佰捌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十分之七,其餘由原告負擔。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其所承保訴外人江美華所有之車號0926 -KU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於民國95年3月9日8 時許由訴外人劉濟萱駕駛,行經國道1號高速公路26公里400 公尺處之北向車道時,遭被告駕駛8U-0832號自小客 車因未注意前車狀況,追撞原告承保車輛,致其再往前推撞 7820-KH自小客車,使該車輛嚴重受損,經送修後共 支出修復費用新臺幣(下同)219,146元(其中含工資:52, 800元、零件費用:133,846元、塗裝費用:32,500元),原 告已依保險契約賠付被保險人,依法取得代位權,爰依侵權 行為及保險法代位權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219,146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等事實,業據其提出理賠計算書、行車執 照、受損照片、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發票及估價 單、賠款同意書影本等資料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 車禍肇事資料核閱屬實。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 ,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法 視同自認,自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又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 減少之價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6條分別定有明 文。次按依民法第196條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 固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之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如修理材 料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舊)。查被告未保持行車安全距離



,因過失致發生本件交通事故,造成系爭車輛受損,而原告 承保上開車輛,已依保險契約給付被保險人車輛修理費219, 146元(工資:52,800元,零件費用:133,846元,塗料費用 32,500元),已如前述,則原告主張依保險法第53條規定, 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被告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洵 屬正當。茲就原告請求之金額審酌如下:系爭車輛為94年5 月30日領照使用,有行車執照在卷可稽,至96年3月9日受損 時已使用1年9個月又9日,其零件已有折舊(依營利事業所 得稅結算申報查核準則,提列折舊以1年為計算單位,其使 用期間未滿1年者,按實際使用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 之),據原告所提出之估價單所載,零件更新之折舊價差顯 非必要,自應扣除,本院依行政院公布之固定資產耐用年數 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所載,即系爭汽車耐用年數5年,每 年折舊千分之369,上開零件之折舊金額為75,360元〔計算 式:①第1年:133,846×0.369=49,389元,②第2年:(13 3,846-49,389)×0.369×10/12=25,971元; ①+②=75, 36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則扣除折舊後,原告得請求之 零件費用為58,486元(133,846-75,360=58,486元)。此 外,原告又支出前述工資及塗裝費用共計85,300元,則原告 共得請求零件修理費、工資及塗裝費用共計143,786元(58, 486+85,300=143,786元)。四、綜上所述,原告本於侵權行為及保險法代位權之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給付143,786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96年8月 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
五、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依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第79條、第389條1 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麗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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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丙○○○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