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96年度重小字第3394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蔡羽姍
被 告 乙○○
被 告 丙○○原名林振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9月12日言詞
辯論終結,並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零肆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八四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本件訴訟費用確定為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瑜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馬秀芳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