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順暢汽車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鳳簡字第1558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6
年10月31日下午6 時49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民事第
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劉建利
書記官 陳玉娥
通 譯 王冠富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參仟參佰肆拾捌元,及其 中新臺幣玖萬玖仟玖佰伍拾肆元自民國96年8 月2 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9%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 10% 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肆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注意事項、信 用卡逾期帳款轉列催收款通知書、消費明細帳單及信用卡消 費明細帳單繳款金額暨結欠消費款一覽表等件為證,經本院 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原告聲請一造辯 論判決,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 如主文。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具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書記官 陳玉娥
法 官 劉建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玉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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