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鳳小字第2225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6年9 月6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55,7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
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
、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
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施敏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洪育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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