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交通事務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96年度,377號
KSBA,96,訴,377,200710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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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00377號
上 訴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蔡玉玲 律師
      陳佩貞 律師
      孫煜輝 律師
被 上訴 人 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
代 表 人 乙○○ 所長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間有關交
通事務事件,對於民國96年9月27日本院96年度訴字第377號判決
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
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5   日
         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江幸垠
               法 官  蘇秋津
               法 官  許麗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洪美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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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