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00377號
上 訴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蔡玉玲 律師
陳佩貞 律師
孫煜輝 律師
被 上訴 人 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
代 表 人 乙○○ 所長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間有關交
通事務事件,對於民國96年9月27日本院96年度訴字第377號判決
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
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5 日
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江幸垠
法 官 蘇秋津
法 官 許麗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洪美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