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調字第840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調解室一調解爭議:
法 官 伍逸康
書記官 戴顯澄
朗讀案由:
聲 請 人 丙○○ 到
相 對 人 乙○○ 到
調解委員 李貴雀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兩造
各陳述爭點。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互為讓步。
調解委員
試勸讓步,兩造均同意讓步。 調解委員:李貴雀
報知法官。
法官
諭知本件調解成立。
調解成立條款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玖萬元整。給付方法:
第一期當場給付貳萬元,並經聲請人代理人收訖無訛,並簽
名於後;第二期自民國(下同)96年11月起至第四期按月於
每月25日各給付貳萬元;第五期於97年2月25日給付壹萬元
,以上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均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
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戴顯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