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調字,96年度,840號
KSEV,96,雄調,840,200710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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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調字第840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調解室一調解爭議:
  法 官 伍逸康
  書記官 戴顯澄
朗讀案由:
聲 請 人 丙○○  到
相 對 人 乙○○  到
調解委員  李貴雀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兩造
  各陳述爭點。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互為讓步。
調解委員
  試勸讓步,兩造均同意讓步。 調解委員:李貴雀
  報知法官。
法官
  諭知本件調解成立。
調解成立條款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玖萬元整。給付方法:
  第一期當場給付貳萬元,並經聲請人代理人收訖無訛,並簽
  名於後;第二期自民國(下同)96年11月起至第四期按月於
  每月25日各給付貳萬元;第五期於97年2月25日給付壹萬元
  ,以上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均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
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戴顯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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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