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沈伯錞
代 理 人 乙○○
相 對 人 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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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調字第831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96
年10月23日上午10時30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調
解室一 (3樓)調解室一調解爭議:
法 官 劉定安
書記官 楊銘仁
朗讀案由:
聲請人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甲○○
調解委員 陳金城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兩造
各陳述爭點。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互為讓步。
試勸讓步,兩造均同意讓步。
報知法官。 調解委員:陳金城
法官
諭知本件調解成立。
調解成立條款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貳拾捌萬元,並當場交
付現金予聲請人點收無誤。 聲請人代理人:乙○○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均拋棄。
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
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