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恢復線上遊戲電磁記錄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調字,96年度,813號
KSEV,96,雄調,813,200710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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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雄調字第813號
受裁定人即
相 對 人 智凡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相對人與聲請人乙○○間為請求恢復線上遊戲電磁記錄事件
,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具狀陳述意見。 理 由
一、按行調解時,為審究事件關係及兩造爭議之所在,得聽取當 事人、具有專門知識經驗知悉事件始末之人或其他關係人之 陳述,察看現場或調解標的物之狀況;於必要時,得由法官 調查證據,民事訴訟法第413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就聲請人所提訴狀中關於其請求恢復線上遊戲電 磁記錄先備位聲明及其原因事實等之主張,為審究事件關係 及兩造爭議之所在,以達增進調解成立之目的之必要,本院 依上開說明,認相對人應於主文所定期限內,就聲請人所提 聲請調解狀所載,為意見陳述,俾本院作爭點整理。三、隨裁定檢送聲請狀繕本,附予敘明。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1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宗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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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智凡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