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丙○○
聲 請 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陳妙泉律師
相 對 人 丁○○
相 對 人 誼林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調字第707 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96
年10月16日上午11時42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調
解室一調解爭議:
法 官 朱盈吉
書記官 李宗諺
朗讀案由:
聲請人 丙○○ 到
聲請人 乙○○○ 到
相對人 丁○○ 到
相對人代理人 劉劍魁 到
調解委員 宋明開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兩造
各陳述爭點。
調解委員
試勸讓步,兩造均同意讓步。
報知法官。 調解委員:宋明開
法官
諭知本件調解成立。
調解成立條款如下:
一、相對人願連帶給付聲請人等共計新臺幣(下同)肆佰萬元整
(含已領之強制險保險金壹佰肆拾萬元及前已給付壹拾萬元
)。
餘額貳佰伍拾萬元給付方法:當場交付由相對人誼林交通事
業股份有限公司開立之萬泰商業銀行中正分行支票號碼:
AN0000000 號、面額新台幣貳佰伍拾萬元之即期支票壹紙。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均拋棄。
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
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6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宗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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