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96年度,1441號
KSEV,96,雄補,1441,20071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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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雄補字第1441號
原 告 曾天福
原 告 曾文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侑晉工業有限公司吳慶財等間因請求遷讓房屋
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
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7 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依據房屋稅單之房屋課稅
現值,加計租金225,000 元、電費250,000 元、借款100,000 元
),並按此價額繳納裁判費,並提出準備書狀繕本,如未依期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劉定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書記官 楊銘仁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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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侑晉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