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雄補字第1404號
法定代理人 喻志鵬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源慶、益清企業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
10,155元,應徵第1 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
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莊珮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書逸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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