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關係不存在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96年度,1391號
KSEV,96,雄補,1391,200710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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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雄補字第1391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房角石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關係不存在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下同)4,068,344 元,應徵第1 審裁判費41,293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7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戴顯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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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房角石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