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雄補字第1360號
原 告 廷宗藥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康郁醫藥實業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
幣(下同)182,908 元,應繳裁判費1,990 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1,000 元外,尚應補繳990 元。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莊珮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書逸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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