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雄補字第1356號
聲 請 人 長欣藥品有限公司
號1樓
法定代理人 甲○○
號1樓
被 告 康郁醫藥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康郁醫藥實業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316,897 元,應繳裁
判費新台幣3,42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
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2,420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樹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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