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96年度,1356號
KSEV,96,雄補,1356,20071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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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雄補字第1356號
聲 請 人 長欣藥品有限公司
            號1樓
法定代理人 甲○○
            號1樓
被   告 康郁醫藥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康郁醫藥實業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316,897 元,應繳裁
     判費新台幣3,42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
     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2,420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樹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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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康郁醫藥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長欣藥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