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萬泰水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金隆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簡調字第606號回復原狀等事件於中華民
國96年10月3日上午10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庭
調解室一調解爭議:
法 官 莊珮君
書記官 吳書逸
朗讀案由:
聲請人代理人 甲○○ 到
相對人代理人 乙○○ 到
調解委員 曾秀雄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兩造
各陳述爭點。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互為讓步。
調解委員
試勸讓步,兩造均願意讓步。 調解委員:曾秀雄
報知法官。
法官
諭知本件調解成立。
聲請人
調解成立請求退費。
調解成立條款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壹拾壹萬伍仟元整。
給付方法:自民國(下同)九十六年十一月三日前,一次給
付完畢。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均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
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吳書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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