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96年度,6915號
KSEV,96,雄簡,6915,2007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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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劉怡珺即毅宏企業社(獨資)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簡字第6915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6
年10月30日下午4 時25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二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劉定安
 法院書記官  楊銘仁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貳萬零陸佰肆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八點六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貳仟肆佰參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違約金未給 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授信約定書、交易明細表為證 ,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依 據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 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0 日
法院書記官 楊銘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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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