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宗千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端隆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端隆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簡字第6751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6
年10月9 日下午3 時28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二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劉定安
法院書記官 楊銘仁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佰伍拾參萬捌仟柒佰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參萬陸仟零肆拾陸元由被告連帶負擔。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支票、退票理由書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依據調查證據之結果,認 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9 日 法院書記官 楊銘仁
附表:
┌─────────┬──────┬───────┬───────────┐
│支票號碼、付款銀行│ 票面金額 │發票日/ 退票日│當事人請求之利息起算日│
│ │ │ │及利率 │
├─────────┼──────┼───────┼───────────┤
│AU0000000 │新臺幣670000│民國96年2 月28│自民國96年3 月1 日起至│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 │元 │日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大發分行 │ │/ 民國96年3 月│分之6 計算之利息。 │
│ │ │1 日 │ │
├─────────┼──────┼───────┼───────────┤
│AU0000000 │新臺幣750600│民國96年3月9日│自民國96年3 月9 日起至│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 │元 │/ 民國96年3 月│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大發分行 │ │9 日 │分之6 計算之利息。 │
├─────────┼──────┼───────┼───────────┤
│AU0000000 │新臺幣750600│民國96年3 月15│自民國96年3 月15日起至│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 │元 │日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大發分行 │ │/ 民國96年3 月│分之6 計算之利息。 │
│ │ │15 日 │ │
├─────────┼──────┼───────┼───────────┤
│AU0000000 │新臺幣680000│民國96年3 月20│自民國96年3 月20日起至│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 │元 │日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大發分行 │ │/ 民國96年3 月│分之6 計算之利息。 │
│ │ │20 日 │ │
├─────────┼──────┼───────┼───────────┤
│AU0000000 │新臺幣687500│民國96年3 月25│自民國96年3 月26日起至│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 │元 │日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大發分行 │ │/ 民國96年3 月│分之6 計算之利息。 │
│ │ │26 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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