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雄簡字第5864號
原 告 墨刻出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中南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廣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丙○○為被告中南旅行社有限公司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 ,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 訟以前當然停止;又依上開規定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 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 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 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第175 條第1 項、第2 項及第178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中南旅行社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原為陳天華, 於本件訴訟繫屬中變更為丙○○,有公司變更登記表、公司 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等影本各1 份在卷可按,惟其新任之 法定代理人丙○○及原告迄仍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爰依職 權命其續行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戴顯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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