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小字,96年度,7046號
KSEV,96,雄小,7046,20071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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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煉製事業部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全鋐監控器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小字第7046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於中華民
國96年10月3 日上午10時43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
事第二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朱盈吉
  書 記 官 李宗諺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全鋐監控器材有限公司(下稱被告公司)參與 伊「大林廠區監視錄影系統維修工作」(案號:MCB0000000 )採購案,因開標日有圍標之嫌,經檢方偵查並提起公訴後 ,業經台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簡字第6589號刑事簡易判決 被告公司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容許他人借用公司名義參加投 標確定在案,按採購投標須知第11大點第7 目規定,依契約 法律關係,被告公司應向伊繳回押標金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 金額、利息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費用支出請款單、台 灣高雄地方94年度簡字第6589號刑事簡易判決、採購投標須 知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公司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 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 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李宗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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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煉製事業部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全鋐監控器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