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虎尾簡易庭(民事),虎簡字,96年度,151號
HUEV,96,虎簡,151,2007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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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虎簡字第151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虎尾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10月19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拾萬陸仟貳佰柒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叁仟叁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上開規定於簡易訴 訟程序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 項第3 款、第436 條第2 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如附表編號3 債權之違 約金,原請求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七九六計算,嗣於本院 審理時,減縮為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二計算,核與前開 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下同)93年8 月13日向其借新 臺幣(下同)300,000 元,期限至98年8 月13日止,約定每 月13日繳納本息,利息按年息百分之七計算,至今尚欠本金 235,866 元及自95年1 月13日起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又 被告於92年11月25日向原告辦理借款動用額度,最高動用額 度為30,000元,約定借款期限至95年11月25日止,利息按年 息百分之十七.九九計算,如有一次不履行,即喪失期限利 益,應將全部借款返還,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並應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6 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加計違約金,詎被告自95年2 月21日起即未繳納本息,目 前尚欠本金27,075元。另被告於93年2 月5 日向原告請領信 用卡使用,依約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截至95年8 月2 日 止,累計消費記帳金額為43,334元,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6 條第3 項、第4 項規定,應自帳單列印日起按日息萬分之五 .二計算循環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滯納金,



至完全付清為止。為此,依據消費借貸及信用卡契約之法律 關係,請求被告返還所欠款項,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 述。
三、本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財吉寶VISA卡申 請書、財吉寶現金卡契約、信用卡申請書、簡易資料查詢 、卡貸資料查詢及帳單費用明細表為證,核屬相符。且被 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 執,亦未提出書狀為反對之陳述,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 第3 項準用同條第1 項之規定,應視同自認,原告主張自 堪信為真實。
㈡、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及信用卡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 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
四、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 389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1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蔡碧蓉
如不服本判決,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蘇靜怡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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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本金(新臺幣) │ 利 息 │ 違 約 金 │
├──┼─────────┼───────────────────┼───────────────────────┤
│ 1 │ 235,866元 │ 自民國95年1 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自民國95年2 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
│ │ │ 年利率百分之七計算之利息。 │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6 個月者,超│
│ │ │ │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
├──┼─────────┼───────────────────┼───────────────────────┤
│ 2 │ 27,075元 │ 自民國95年2 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自民國95年3 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 個月以│
│ │ │ 年利率百分之十七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6 個月者,超│
│ │ │ │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
├──┼─────────┼───────────────────┼───────────────────────┤
│ 3 │ 43,334元 │ 自民國95年8 月2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自民國95年8 月2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 │ │ 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九八計算之利息。 │之一點○二計算之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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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虎尾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虎尾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虎尾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