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6年度,997號
KSDV,96,訴,997,200710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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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 解 程 序 筆 錄
  原     告 乙○○
  訴 訟 代 理 人 陳麗珍律師
  被     告 丙○○
  訴 訟 代 理 人 孫志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訴字第997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中
華民國96年10月25日上午09時30分在本院調解室調解爭議出席人
員如下

  法   官 張茹棻
  書 記 官 陳展榮
  調解委員  甲○○
朗讀案由:
  原告 乙○○  到
  原告訴訟代理人陳麗珍律師 到
  被告 丙○○  到
  被告訴訟代理人孫志鴻律師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兩造:
   各自陳述訟爭要點。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調解條款如
   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萬元。
   二、給付方法:被告於民國96年10月26日給付現金貳拾萬
     元予原告。
   三、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四、訴訟費用由兩造各自負擔。
上筆錄經當庭交付閱覽並無異議簽名於後:
       調解委員甲○○
       原告乙○○
       原告訴訟代理人陳麗珍律師
       被告丙○○
報知法官本件調解條款。
法 官
   准予核定,調解成立。
聲請人
   請求退還本案(案號:96年度訴字第997 號)裁判費三分
   之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5  日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陳展榮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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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