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原 告 乙○○
訴 訟 代 理 人 陳麗珍律師
被 告 丙○○
訴 訟 代 理 人 孫志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訴字第997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中
華民國96年10月25日上午09時30分在本院調解室調解爭議出席人
員如下
:
法 官 張茹棻
書 記 官 陳展榮
調解委員 甲○○
朗讀案由:
原告 乙○○ 到
原告訴訟代理人陳麗珍律師 到
被告 丙○○ 到
被告訴訟代理人孫志鴻律師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兩造:
各自陳述訟爭要點。
調解委員 :
勸諭兩造讓步,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調解條款如
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萬元。
二、給付方法:被告於民國96年10月26日給付現金貳拾萬
元予原告。
三、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四、訴訟費用由兩造各自負擔。
上筆錄經當庭交付閱覽並無異議簽名於後:
調解委員甲○○
原告乙○○
原告訴訟代理人陳麗珍律師
被告丙○○
報知法官本件調解條款。
法 官
准予核定,調解成立。
聲請人
請求退還本案(案號:96年度訴字第997 號)裁判費三分
之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5 日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陳展榮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