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簡上移調字,96年度,3號
KSDV,96,簡上移調,3,200710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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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 解 程 序 筆 錄
  上 訴  人 高雄市苓雅區中正國民小學
  法定代理 人 丁○○
  訴訟代理人  黃坤謨
  訴訟代理 人 林敏澤律師
  複 代 理 人 許乃丹律師
  複 代 理 人 李亭萱律師
  被上 訴 人 丙○○
  法定代理 人 甲○○
  法定代理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簡上移調字第3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
國96年10月23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調解室調解爭議出席人員如
下:
  受命法官 郭瓊徽
  書 記 官 邱秋珍
  調解委員 曾秀雄
朗讀案由:
  上訴人訴訟代理人  黃坤謨   到
  上訴人複代理人   李亭萱律師 到
  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 甲○○   到
  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 乙○○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兩造:
   各自陳述訟爭要點。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調解條款如
   下:
   一、上訴人願給付被上訴人新台幣(下同)貳拾萬元。給
     付方法:於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五日以前給付壹拾捌
     萬元,其餘貳萬元於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以
     前給付完畢。
   二、被上訴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訴訟費用由兩造各自負擔。
上筆錄經當庭交付閱覽並無異議簽名於後:
       調解委員:曾秀雄
       上訴人訴訟代理人:黃坤謨
       上訴人複代理人:李亭萱律師
       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甲○○
       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乙○○
報知受命法官本件調解條款。
受命法官
   准予核定,調解成立。
上訴人訴訟代理人
   請求退還本案(案號:九十五年度簡上字第二八六號)裁
   判費三分之二。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郭瓊徽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3  日
           書 記 官 邱秋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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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