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上 訴 人 高雄市苓雅區中正國民小學
法定代理 人 丁○○
訴訟代理人 黃坤謨
訴訟代理 人 林敏澤律師
複 代 理 人 許乃丹律師
複 代 理 人 李亭萱律師
被上 訴 人 丙○○
法定代理 人 甲○○
法定代理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簡上移調字第3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
國96年10月23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調解室調解爭議出席人員如
下:
受命法官 郭瓊徽
書 記 官 邱秋珍
調解委員 曾秀雄
朗讀案由:
上訴人訴訟代理人 黃坤謨 到
上訴人複代理人 李亭萱律師 到
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 甲○○ 到
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 乙○○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兩造:
各自陳述訟爭要點。
調解委員 :
勸諭兩造讓步,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調解條款如
下:
一、上訴人願給付被上訴人新台幣(下同)貳拾萬元。給
付方法:於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五日以前給付壹拾捌
萬元,其餘貳萬元於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以
前給付完畢。
二、被上訴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訴訟費用由兩造各自負擔。
上筆錄經當庭交付閱覽並無異議簽名於後:
調解委員:曾秀雄
上訴人訴訟代理人:黃坤謨
上訴人複代理人:李亭萱律師
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甲○○
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乙○○
報知受命法官本件調解條款。
受命法官
准予核定,調解成立。
上訴人訴訟代理人
請求退還本案(案號:九十五年度簡上字第二八六號)裁
判費三分之二。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郭瓊徽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3 日
書 記 官 邱秋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