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復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司調字,106年度,183號
STEV,106,店司調,183,201706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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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店司調字第183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藝程(原名王志宏)、蔡**間回復不動產所
有權移轉登記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蔡**應塗銷以買賣為原因之不動產所 有權移轉登記,並回復登記為相對人王藝程所有,惟查, 本件聲請之訴訟標的為民法第244條之撤銷權,性質上為形 成權,不得做為調解之標的,依上開說明,本件聲請不應准 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新店簡易庭司
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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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