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拍字,96年度,3040號
KSDV,96,拍,3040,200710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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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拍字第3040號
聲 請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戊○○
相 對 人 張湘哲
相 對 人 丁○○
相 對 人 丙○○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戊○○張湘哲丁○○丙○○間請求拍賣
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張佐長之除籍謄本、戊○○張湘哲丁○○、丙○
  ○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繼承系統表。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官 朱盈吉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鄭裕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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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