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建字第62號
原 告 堅凱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泰舜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蘇榮達律師
蘇俊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後於民國96年9 月11日
為訴之追加。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捌佰柒拾參
萬柒仟柒佰零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捌萬柒仟伍佰貳拾陸元,
扣除原告已繳之裁判費肆萬玖仟伍伯壹拾元,尚應補繳參萬捌仟
零壹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追加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賴文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崑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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