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審除字,96年度,620號
KSDV,96,審除,620,20071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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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審除字第620號
聲 請 人 甲○○
            號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0月29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被竊,前經聲請本院以96年催字第427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6年催字第427 號公示催告在 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10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蘇姿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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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6年度審除字第62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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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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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郭江山 │高雄市第三│1504-3 │30,000元 │96年3月31日 │JAS0000000 │ │
│ │ │信用合作社│ │ │ │ │ │
│ │ │三多分社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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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