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審訴字,96年度,1543號
KSDV,96,審訴,1543,2007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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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審訴字第1543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高明模具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丁○○

被   告 戊○○○
被   告 彰晟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松美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6年10月25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高明模具有限公司丁○○戊○○○應連帶給付原告如附表一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
被告高明模具有限公司彰晟企業有限公司應連帶給付原告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本金、利息。
被告高明模具有限公司松美金屬股份有限公司應連帶給付原告如附表二編號2 所示之本金、利息。
前開第一項至第三項之債務,於原告受領之金額合計達第一項之債權額時,其餘尚未履行之被告,即免除給付之義務。訴訟費用中新臺幣貳仟柒佰貳拾肆元由被告高明模具有限公司丁○○戊○○○彰晟企業有限公司連帶負擔;另其中新台幣壹仟陸佰參拾伍元由被告高明模具有限公司丁○○戊○○○松美金屬股份有限公司連帶負擔;餘新台幣壹萬壹仟玖佰捌拾陸元由被告高明模具有限公司丁○○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高明模具有限公司丁○○戊○○○、彰晟企業 有限公司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高明模具有限公司於民國94年11月18日起先 後邀被告丁○○戊○○○為連帶保證人,分別向原告借款 新台幣(下同)500,000 元、1,000,000 元、1,000,000 元 ,借款期限分別約定至96年11月18日、98年11月3 日、96年 11月3 日止,分期按月攤還本息,如未按期給付,即喪失期 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利息則分別按原告基準利率加 年率4.02% 、1.77% 、1.77% 計算,機動調整之。如逾期清



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 ,超過6 個月以上者 ,按上開利率20% 計付違約金。詎被告自96年6 月19日起即 未按期攤還,現尚欠如附表一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尚 未清償,嗣被告高明模具有限公司為清償債務,乃背書轉讓 被告彰晟企業有限公司松美金屬股份有限公司所簽發之支 票,面額如附表二所示之本金,詎屆期提示,亦因存款不足 而遭退票,為此,依消費借貸及票據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 訟等語,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松美金屬股份有限公司則稱:對於原告請求金額無意見 等語。
四、被告高明模具有限公司丁○○戊○○○、彰晟企業有限 公司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五、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 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 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 、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 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 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 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 條第1 項、第478 條前段、第233 條第1 項及第25 0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按稱保證者, 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 負履行責任之契約;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 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 ,民法第739 條及第740條亦有明文。又保證債務之所謂連 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 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觀諸民法第272 條第1 項規定連帶 債務之文義即明,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可資參 照。
六、經查: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週轉金貸款 契約、授信約定書、清償明細、利率表、支票暨退票理由單 為證,而被告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 場,復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 、第1 項之規定,視同自認,自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 而,揆諸上開說明,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票據之法律關係, 分別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 ,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七、又本件原告全部勝訴,訴訟費用中之2,724 元由被告高明模 具有限公司丁○○戊○○○彰晟企業有限公司連帶負 擔;另其中1,635 元由被告高明模具有限公司丁○○、戊



○○○、松美金屬股份有限公司連帶負擔,餘11,986元由被 告高明模具有限公司丁○○戊○○○連帶負擔。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 第1 項前段、第85條第1項、第2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楊國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謝宗霖
附表一:
┌──┬────┬─────┬───┬─────────┐
│編號│本 金 │利 息│利 率│違 約 金 │
├──┼────┼─────┼───┼─────────┤
│1 │110,573 │自96年6 月│7.85% │自96年7 月20日起逾│
│ │ │19日起至清│ │期在6 個月以內者,│
│ │ │償日止 │ │按上開利率10% ,逾│
│ │ │ │ │期超過6 個月以上者│
│ │ │ │ │,按上開利率20% │
├──┼────┼─────┼───┼─────────┤
│2 │790,9178│自96年7 月│6.03% │自96年8 月18日起逾│
│ │ │17日起至清│ │期在6 個月以內者,│
│ │ │償日止 │ │按上開利率10% ,逾│
│ │ │ │ │期超過6 個月以上者│
│ │ │ │ │,按上開利率20% │
├──┼────┼─────┼───┼─────────┤
│3 │159,141 │自96年7 月│5.6% │自96年8 月14日起逾│
│ │ │13日起至清│ │期在6 個月以內者,│
│ │ │償日止 │ │按上開利率10% ,逾│
│ │ │ │ │期超過6 個月以上者│
│ │ │ │ │,按上開利率20% │
├──┼────┼─────┼───┼─────────┤
│4 │110,000 │自96年7 月│5.6% │自96年8 月5 日起逾│
│ │ │4 日起至清│ │期在6 個月以內者,│
│ │ │償日止 │ │按上開利率10% ,逾│
│ │ │ │ │期超過6 個月以上者│
│ │ │ │ │,按上開利率20% │
├──┼────┼─────┼───┼─────────┤
│5 │370,000 │自96年6 月│5.6% │自96年7 月23日起逾│
│ │ │22日起至清│ │期在6 個月以內者,│




│ │ │償日止 │ │按上開利率10% ,逾│
│ │ │ │ │期超過6 個月以上者│
│ │ │ │ │,按上開利率20% │
└──┴────┴─────┴───┴─────────┘
附表二:
┌──┬────┬─────┬───┐
│編號│本 金 │利 息│利 率│
├──┼────┼─────┼───┤
│1 │245,150 │自96年7 月│6% │
│ │ │10 日 起至│ │
│ │ │清償日止 │ │
│ │ │ │ │
│ │ │ │ │
├──┼────┼─────┼───┤
│2 │146,500 │自96年7 月│6% │
│ │ │31日起至清│ │
│ │ │償日止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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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松美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高明模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彰晟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