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審聲字,96年度,1385號
KSDV,96,審聲,1385,2007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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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審聲字第1385號
聲 請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忠信通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丙○○

相 對 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連帶賠償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柒萬貳仟貳佰捌拾
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96年度重訴字
第68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
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72,280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蘇姿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何明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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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忠信通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