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86435號
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鳳山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債 務 人 中三太食品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乙○○
人
債 務 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①玖拾萬肆仟伍佰伍拾元
②玖拾萬肆仟伍佰伍拾元,及均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十八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其逾期在六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
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 朱盈吉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義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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