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86423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7、
法定代理人 丁○○
27、
訴訟代理人 乙○○○
債 務 人 林煜坤即川府川味小吃
債 務 人 甲○○
號
債 務 人 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拾捌萬柒仟捌佰零貳元
,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
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
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肆拾參萬捌仟貳佰零貳元
,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
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
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
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 朱盈吉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企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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