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店勞簡字第6號
原 告 劉家儀
訴訟代理人 陳永嚴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選任律師)
被 告 黃坤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於民國106年6月8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陸仟柒佰伍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壹萬肆仟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玖佰肆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第二項得假執行。被告如分別以新臺幣壹拾貳萬陸仟柒佰伍拾伍元、新臺幣壹拾壹萬肆仟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略以:原告於民國99年3月1日起任職於被告公司, 月薪新臺幣(下同)19,000元。被告因調貨需要自102年8月 起陸續向原告借款38,600元、64,000元及54,155元,合計15 6,775元。原告於102年10月向被告催討欠款,被告遲至104 年始與原告協議還款,於104年2月17日、6月1日、6月17日 、7月2日、8月19日及105年1月15日分別還款各5,000元,共 計30,000元,尚有126,775元未清償。詎被告自105年1月15 日還款後即未再清償欠款,嗣被告於105年3月19日主動告知 原告月底將繼續還款及原告於105年9月16日催告被告還款, 均未果;又被告於102年8月起即未給付,原告於103年1月31 日終止兩造間勞動契約,被告應給付原告102年8月份起至10 3年1月份止之6個月工資114,000元(19,000元/月×6個月) ,經原告屢次催討被告均未回應、向臺北市政府申請勞資爭 議調解被告亦置之不理。爰依消費借貸契約及兩造間之勞動 契約之法律關係起訴請求返還借款及給付薪資,並聲明:㈠ 被告應給付原告126,755 元,及自105年9月17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應給付原告114,000元, 及其中19,000元自102年9月1日起,其中19,000元自102年10 月1 日起,其中19,000元自102年11月1日起,其中19,000元 自102 年12月1日起,其中19,000元自103年1月1日起,其中 19,000 元自103年2月1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 之利息;㈢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辯稱略以:就原告之請求無意見,目前無力清償等語。 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存摺明細、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 錄截圖、102年8月至103年1月上班打卡紀錄、新北市政府勞 資爭議調解紀錄等為證,並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為真正。 ㈡被告雖辯稱因目前無力清償云云,惟此為債務人履行能力問 題,不影響其依約應負之清償責任,被告抗辯,尚無可取。 ㈢綜上述,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及兩造間之勞動契約之法律關 係,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2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 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於本判決結果 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 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 如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本件訴訟費用額 ,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聖筑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940元
合 計 1,940元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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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額(新臺幣)│利率 │ 計息期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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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00元 │年息5% │民國102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
├───────┼────┼───────────────┤
│19,000元 │年息5% │民國102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
├───────┼────┼───────────────┤
│19,000元 │年息5% │民國102年1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
├───────┼────┼───────────────┤
│19,000元 │年息5% │民國102年1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
├───────┼────┼───────────────┤
│19,000元 │年息5% │民國103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
├───────┼────┼───────────────┤
│19,000元 │年息5% │民國103年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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