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失職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公懲),鑑字,85年度,7902號
TPPP,85,鑑,7902,1996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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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八十五年度鑑字第七九○二號
  被付懲戒人 丙○○
        乙○○
        丁○○
        甲○○
右被付懲戒人等因違法失職案件經監察院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左
   主 文
丙○○乙○○丁○○甲○○均不受懲戒。   事 實
  監察院移送函略稱:
為國立雲林技術學院院長丙○○、總務長乙○○、前營繕主任丁○○、營繕組前組員甲○○等人,辦理該院興建游泳池案,不但不依該院體育規劃委員會之決議辦理,且任令建築師設計不合實際需要之游泳池,多方設辭,以爭取鉅額預算,又未依規定程序,決定設計、監造公司等情,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五、六、七條等規定,經監察委員林秋山、陳光宇提案,並經監察委員陳孟鈴等十二人審查成立,爰依法彈劾,並依監察法第八條規定,函請審議。
  彈劾案文
案由:
國立雲林技術學院為最近新設立之學校,該校為規劃各種體育設施,設有體育規劃委員會,由院長親自主持,作事前規劃,該委員會為於校內建造游泳池,曾多方蒐集資料,研究並作成決議,不意最後為校方採納之設計,其預算金額幾達決議案之四倍多,不但不依該委員會決議辦理,且任令建築師設計不合實際需要之游泳池,多方設辭,以爭取鉅額預算,浪費公帑,又未依規定程序決定設計監造公司等情,均嚴重違反公務員服務法之規定,爰依法提案彈劾由。
違法失職之事實及理由:
㈠雲林技術學院體育規劃委員會經多次會議決議,擬興建之游泳池為室外游泳池,該校校長亦指示規劃中之游泳池應儘可能參考國立高雄師範大學體育館為要,該委員會並決定於八十三會計年度興建室內國際標準型游泳池,經費五千五百萬元,並另興建室外三五公尺×三五公尺×一.二公尺練習池一座。㈡八十一年七月十六日該校以:①將要承辦八十四學年度全國大專院校運動會,本學院尚無游泳池,決定將工程預算編列於八十三、八十四、八十五會計年度內。②雲林縣內尚無標準的游泳池。③游泳館興建基地東鄰台三線:::地勢低窪,除交通量大、噪音大外,落塵量亦頗嚴重,因此決定興建於副館內。④雲林縣一年雨天約九十八天,年降雨量平均為五五○九公釐,最大降雨量出現在夏季,為二○○○公釐,為使全年游泳教學不受天候之影響,以提高投資效益,應以室內為宜等,諸多理由,而推翻原議。
㈢該校之規劃設計,經公開比圖,由原作建築師事務所負責運動設施(田徑場、籃、排、網球場)及體育館之規劃設計。該校承辦人於八十二年三月二十六日對「室內游泳池及附屬空間設施工程」辦理委託規劃設計方式,簽請採甲案:委託藍之光(原作建築師事務所),或乙案:採公開競圖兩種方式中擇一辦理。由總務長於四月十三日



以「本校運動設施(田徑場、籃、排、棒、網球場)均由原作建築師規劃設計」,「體育館及週邊工程亦經公開比圖,由原作建築師事務所得首獎」,及「已完成之各項工程各界頗肯定」等理由,簽請採甲案辦理,即不依規定辦理比圖,逕行委託原作建築師事務所辦理規劃設計。校長於四月十七日批如擬,而將預算高達二億一千餘萬元之「室內游泳池及附屬空間設施」逕委由原作建築師事務所規劃設計。同年十月八日簽准依「規劃設計監造酬金標準表」中第二類服務費之規定致送百分之四.五的酬金,並於國立雲林技術學院游泳館新建工程列出所需經費總計二億四千萬元,設計費一千一百萬元。
㈣該校體育館副館(室內溫水游泳池)除包含體能訓練室、技擊室、運動傷害護理室等以外,其游泳池附屬設備尚有:①油壓平台─面積為一、四四二平方公尺,其目的在調整水深,使在比賽時池水深二公尺,教學時可調整水深,以保障初學者之安全。②電動浮橋─此橋架設於游泳池上,寬一.五公尺,人可在其上走動,教學時可將浮橋置於中線,將該池變為二個二五公尺×二五公尺之游泳池,以適合不同游泳能力之學生使用。③景觀窗,該校後來改稱為教學觀察窗,其目的使在池底外之人可透過此窗觀察學生學習狀況,以輔助教學,並可利用於比賽時終點攝影。以上油壓平台工程費依教育部郭部長為藩八十四年二月二十三日到院作專案報告提供資料為一千八百七十萬元,電動浮橋為六百五十萬元,景觀窗工程費依該校游泳館新建工程所列經費為二千五百萬元,合計工程費高達五千餘萬元。
㈤本項工程於準備發包前,適逢本院教育委員會巡察教育部,於座談會中指出本案浪費情形,經教育部於八十二年十一月十二日通知該校,予以停止招標,故本案尚未發包。
彈劾理由及適用法律:
㈠國立雲林技術學院院長丙○○、總務長乙○○、前營繕主任丁○○,前營繕組組員甲○○等人辦理該校興建游泳館一案,未依該校體育規劃委員會興建五千五百萬元游泳池之決議,採用建築師事務所造價昂貴,實用性不高之設計,浪費公帑,且有圖利他人之意圖,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五條「公務員應誠實清廉,謹慎勤勉:::」,及第六條「公務員不得假借權力,以圖本身或他人之利益:::」之規定。㈡該等人員又以「該校位雲林縣斗六市,尚無田徑場、標準游泳池」、「游泳館因地勢低窪,交通量大,落塵量頗為嚴重」、「雲林縣年降雨量平均為五五○九公釐,最大降雨量出現在夏季,為二千公釐,降雨天數達九十八天」等理由要求興建「室內溫水游泳池」。
惟查,雲林縣縣立運動場於七十六年已有二五公尺×五○公尺×一.五公尺之標準型游泳池。再者經函交通部中央氣象局取得斗六地區之降雨量八十一年為一、五八九公釐,八十二年為一、二七七公釐,八十三年為一、七二六公釐,並非五、五○九公釐;降雨天數,能影響體育課之雨量如以每天五公釐計,八十一年為五十五天,八十二年為四十六天,八十三年為五十七天,也非該校所謂之九十八天,因此要求教育部說明資料來源,經教育部於七月五日台秘○三一六一四號函略以,雲林縣年降雨量五、五○九公釐為雲林技術學院筆誤,實應為一、五○九公釐,且因雲林縣無雨量測量所,所提供之年平均雨量為鄰近之嘉義縣所測得之雨量。但因年降雨量如為一、五○九公釐時,『最大降雨量出現在夏季,為二千公釐』之說,便成問題,且交通部中央



氣象局早在雲林縣斗六市設有測量站,可知五、五○九公釐顯非筆誤,而為捏造,經於八月十六日面詢該院負責其事之前營繕組承辦人甲○○,最大雨量出現在夏季,其夏季是指四、五、六、七、八、九月而言,且渠告稱實為一、五四八公釐。關於年平均降雨量多少之說法,反反覆覆,極不誠實,極不負責。更有甚者,該校既然以「落塵量大,東西陽光逆照」等理由決定興建二億餘萬元之國際標準型室內溫水游泳池,為何又規劃在其旁另興建室外練習池呢﹖顯然雲林技術學院為順利取得預算而做不實之陳述,故意製作內容不實之公文書,實為學術殿堂,高級知識份子所不當為,其行為不當,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五條、第七條「公務員執行職務,應力求切實:::」之規定,且有矇騙長官,涉及偽造文書之嫌。㈢再者,該校於八十年間委託建築師設計規劃運動設施及體育館時,均公開比圖,經一定程序而交由原作建築師事務所辦理,不料此次興建工程費達二億餘萬元之「室內游泳池及附屬空間設施工程」時,竟以「本校運動設施由原作建築師規劃設計」,「體育館及週邊工程亦由原作建築師得首獎」,及「已完成之各項工程各界頗為肯定」等理由,未能依法定程序公開比圖,而將本工程逕行交由原作建築師事務所負責設計,且從承辦人簽甲乙兩案擇一辦理,至總務長簽請採甲案辦理,竟達十九日之久,亦有違公文處理原則。此舉已違反行政院頒布「各機關委託技術顧問機構承辦技術服務處理要點」第十七條「各機關委託技術顧問機構辦理服務案件,依據本要點規定計算服務費額,凡在新台幣一千萬元以上者,應報請上級主管機關核准,但特殊、重大工程或委辦案件,為爭取時效,上級主管機關得酌情授權主辦機關辦理。」、及第十八條「各機關委託技術顧問機構承辦技術服務者,除因專利權或專業關係,僅有一家具此服務項目及承辦能力,或與採購之主要設施具有技術關聯,或其他特殊理由經其上級主管機關核定,得逕行議價辦理外,應以邀請兩家以上之技術顧問機構予以評審比較選定,經選定後,再行議價或比價委辦。其在第十七點所列金額以上之案件,在議價、比價時應請上級主管機關派員監辦。」之規定,顯有瀆職、圖利原作建築師事務所之嫌及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六條之規定,並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公務員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受懲戒:違法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之情事。㈣雲林技術學院興建游泳池雖尚未發包,惟其預算規劃中有關室內溫水游泳池部分,設置有「油壓水底平台」乙座,其目的「以調整游泳池水深」,另設置「電動浮橋」乙座,其目的在於調整「游泳池大小」,以及「景觀窗」(後改名為「教學觀察窗」)以輔助教學並作正式比賽終點攝影之用,惟游泳比賽抵達終點先後之決定,以手觸計時板為準,手如於水面上碰觸計時板,則無法透過「教育觀察窗」攝影,手如於水面下碰觸計時板,除第一名外,亦無法從「教學觀察窗」攝影判斷其他名次,亦可見該校,敷衍塞責,不負責任之嚴重性。該校各級承辦人雖辯稱「該校體育委員會極具用心,完全站在節省公帑:::絕非以豪華浪費為取向」,但核其三項工程經費共達五千餘萬元,已屬浪費。顯有浪費公帑,並有圖利他人之意圖,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五條及第六條之規定。
綜上所述,國立雲林技術學院院長丙○○、總務長乙○○、前營繕主任丁○○、前營繕組員甲○○辦理該院興建游泳池案,不依體育規劃委員會之規劃,任令建築師事務所作不實用之設計,浪費公帑;預算之取得,又捏造種種不實之事由,矇騙主管機關,委任建築師事務所設計時,又未能依法行政,公開比圖,有捏造不實之事由,規劃



不當,奢侈浪費、圖利他人等情事,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五、六、七條之規定,並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規定情形,違法失職,至為明確,爰依監察法第六條之規定提案彈劾,並移請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依法懲處。
提出證據:如附件。
  被付懲戒人丙○○乙○○丁○○甲○○之申辯稱:壹、申辯前言
政府為均衡區域發展,推動國家建設之需要,於民國七十八年八月一日成立國立雲林技術學院籌備處。全體籌備人員同心協力,經過一年籌備,一年建設後,本校於八十年七月一日正式成立。本校成立時,已順利興建完成第一階段需用之行政、教學、學生生活空間及各項體育運動設施等基本校舍及公共設施。目前本校師生已達三千餘人,已具一般大學規模。從籌備迄今短短六年,各項校舍建築及校務能順利建設推展,乃係全校師生同仁群策群力,胼手胝足努力的結果。在本校籌備及建校期間,李總統、李副總統及各級長官曾多次蒞校視察,均以本校能以有限經費、最快時程及高度效率完成籌設建校工作,多所肯定及嘉勉,本校並已被推介成為各新設或計畫擴建學校參觀借鏡對象之一。
本校籌備處成立後,曾邀請大專院校專業領域學者專家一百二十餘人,組成二十幾個研究規劃小組,義務協助規劃籌設建校工作。本校各項校舍建築即係參據當時「校園規劃」及「統合小組」建議藍圖,逐一分年循校務行政及預算立法程序,並均以公開競圖及公開招標發包方式作業,辦理各項工程之規劃設計及興建。本校計畫興建「室內游泳池及附屬空間設施工程」(以下簡稱游泳館),亦係參據前述校園及校舍規劃興建藍圖及架構,經業務單位體育運動組提列在「本校中長程發展計畫」,並已依行政程序送經本校行政及院務會議討論通過定案,復依據預算編列程序完成第一年(預計分三年編列)預算之立法作業。在八十二年十一月間已完成設計及申請建造執照,準備辦理公開招標發包時,因適逢監察院教育委員會巡察教育部,提出大專院校興建游泳池調查案,本工程第二年預算經費,教育部即未再核給,以致本工程迄今未能依照原定計畫辦理發包興建,全校師生均引以為憾。申辯人亦因未能按預定計畫完成游泳館之興建,並喪失原已奉教育部核定承辦八十四年度全國大專運動會之機會,而常感自責與虧欠。
本校計畫興建之游泳館,亦有如其他院校,列為整體運動設施之一環。館內除游泳池體外,尚包括部分運動、教學及辦公所需空間。至於游泳池內油壓升降平臺,電動浮橋及水底窗等附屬設備,亦為近年國內外游泳館為教學、訓練、比賽及安全考量所需具備的設施之一。
本校反復審度本工程自規劃興建迄至準備發包過程,均係兢兢業業,依法辦事。監察委員於調查期間,本校已將計畫興建過程之全部資料,提供監委先生參考並曾作詳細簡報。惟各項事實資料卻未為監委所採納,反而以不符實情,混淆錯置之文句內容作成彈劾決議,使申辯人蒙受不白之冤。綜觀彈劾全文,張冠李戴、斷章取義之處甚多,致與事實不符。況且本工程尚未辦理發包興建,實無彈劾文中所指之違法失職、浪費公帑、圖利他人或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等諸項情事。除將事實情況一一說明澄清如后外,懇請鈞會委員諸公體察實情,還我清白,無任感激。貳、申辯內容及說明




彈劾文參(違法失職之事實及理由)之㈠及肆(彈劾理由及適用法律)之㈠略以:㈠依該校「體育規劃委員會」多次會議決議,興建室外游泳池,及未依該校校長指示規劃中之游泳池應儘可能參考國立高雄師範大學體育館為要。㈡未依該校「體育規劃委員會」興建五千五百萬元游泳池之決議,採用建築師事務所造價昂貴,實用性不高之設計,浪費公帑,且有圖利他人之意圖,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五條及第六條之規定。
㈢該校「體育規劃委員會」決定於八十三會計年度興建室內國際標準型游泳池,經費五千五百萬元,並另興建室外練習池一座。
以上所述,與事實不符,謹申辯說明於后:
㈠本校並無彈劾案文所稱「體育規劃委員會」之設置。㈡本校從無興建室外游泳池之「決議」,又本校校長也未作游泳池應參考高師大體育館之指示。
㈢本校從未作興建五千五百萬元游泳池之「決議」。㈣本校體育運動組於第一次體育委員會業務報告提報該組短、中、長期工作計畫中,提列體育館主館、副館及游泳池三館之粗估概算合計六.四八億元,經公開競圖後,經研議改為兩館,合計減為四.九八億元,較原粗估概算減少一.四六億元。而建築師應依業主之需求與經費來源始能據以規劃設計,乃屬常理。彈劾案文所稱「採用建築師昂貴,實用性不高之設計」,與常理及事實均不符。㈤本校「從未決定」另興建室外練習池。
茲再分點詳述如后:
㈠本校籌備期間邀請學者專家組成之「體育教學設施研究規劃小組」及學校正式成立後依據「本校組織規程」設置之「體育委員會」。前者係由校外專家學者組成之研究規劃小組(詳見附件一第九頁),其功能係提供有關體育教學及設施規劃之建議,以供籌設建校時之參考。後者係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由校內同仁以任務編組方式組成,為體育教學及行政業務計畫擬定前之諮商會議。彈劾案文內錯將兩者誤稱為「體育規劃委員會」,並於文中混淆引用,致錯誤百出。
㈡彈劾案文中所述各節,應係見於本校籌備處期間,體育教學設施研究規劃小組所提「體育運動組規劃報告」,經納入於七十九年六月編印之「教務、訓導、共同課程規畫研究」報告中(詳見附件二第十二及二十頁),其中第十二頁所述體育設施位置配置順序下,列有游泳池(室外)一項,及第二十頁所述有關體育館內部設施各項需求研商結果㈠:「原則上未來國立雲林技術學院體育館興建工程規格儘可能參考國立高雄師大新建體育館為要」。二項資料均係本校籌備期間相關規劃小組之報告資料,並非如彈劾文中所述「興建室外游泳池係經委員會多次會議決議及校長之指示」。由以上資料證明,「室外游泳池」一語,僅在籌備期間體育教學設施研究規劃小組之「規畫研究」報告中提到一次,並非彈劾案文所稱「雲林技術學院體育規劃委員會經多次會議決議」。而參考「國立高雄師大體育館為要」一語,亦出於籌備期間規劃研究小組專家學者所撰「規畫研究報告書」,並非彈劾案文所稱「該校校長指示」,況且籌備期間並無校長之編制。而原文為「體育館」並非彈劾案文所稱「游泳池」。其整句原文本為:「原則上未來國立雲林技術學院體育館興建工程規格儘可能參考國立高雄師大新建體育館為要」。而非彈劾案文所稱「該校校長亦指示規劃中之游泳池應儘可



能參考國立高雄師大新建體育館為要」。顯見彈劾案文張冠李戴,斷章取義之處甚多。
㈢經查本校體育委員會歷次會議(第一次至第四次,期間自本校成立八十年七月迄至八十二年十月完成委託設計為止)紀錄,該會並未有作成興建室外游泳池,或興建五千五百萬元游泳池之決議。再者該會因屬體育教學及行政之諮商會議,有關校務重大事項依本校組織規程規定,應依校務行政程序,經行政或校務會議決議後據以執行,因此該會並非校務行政作最後決定之會議。詳細情形及過程如下:所稱興建經費未依「體育規劃委員會」興建五千五百萬元游泳池部分之決議,與事實不符已如前述。經查該金額係本校八十年八月二十七日召開之八十學年度第一次體育委員會議(附件三)時,本校體育運動組之業務報告資料中所附該組「短、中、長期工作計畫」(詳見附件四)其中有一張預算分析表(詳見附件五),列有計畫興建體育館主館、副館及游泳池等三項工程經費需求,合計六億四千八百五十萬元(其中有關游泳池部分,八十二會計年度列有整地及規劃費五百萬元,八十三會計年度列有工程費五千五百萬元)。會議結果對於體育組所提「工作計畫」提案,經委員會議討論後決議為:「配合學校整體規劃提報行政會議討論」,(詳見附件三第四頁)。可見對於本項工程之興建內容或經費額度該會並未作成實質之決定。且該次會議資料所列工程經費金額實係業務單位體育運動組所列一未經專業人員估算,粗略之額度而已。又以本校計畫興建之游泳館樓地板面積為七千九百平方公尺,依據「八十二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審辦法」房屋建築預算編列標準(詳見附件六第二頁),五層建築每平方公尺以一萬八千五百元計萛,僅游泳館建築結構工程經費即需一億四千六百二十五萬元(尚不包括池體及其設備、設監費及工程管理費),可見該項金額僅係該組同仁粗估資料,實不足以建造室內游泳館,更非經任何會議決議之金額已如前述。㈣在體育運動組業務報告中,係將體育館建築架構分為體育館主館、副館及游泳池三個建築,俟體育館於八十一年二至四月間經過公開競圖評比後,經與入選第一名建築師就地形配置、容積率及節省經費等問題審慎考量研議後,再經體育委員會議討論決定將體育館副館及游泳池合併為一個館(游泳館)規劃設計,因此整個體育館(含主館、游泳館)建築經費亦從業務單位所粗估之六億四千五百五十萬元減為四億九千八百六十餘萬元(體育館主館二億八千一十二萬八千元,游泳館二億一千七百八十二萬八千元),較業務單位粗估總額,尚減少一億四千六百餘萬元。預算並已經預算編列程序完成立法。
再依中央政府總預算資料顯示,近年編列預算興建體育館或游泳館之大專院校有:台灣大學為十二億餘元,中正大學為八億餘元,彰化師大為七億餘元,屏東技術學院為五億餘元,而本校實際定案編列之預算合計四億餘元,顯見本校已甚為撙節,並無浪費情事。
本校計畫興建室內游泳館,除本校體育委員會於第一次會議體育運動組業務報告中曾提及已如前項所述外,八十一年一月二十日召開第二次委員會時所提出:「本校體育運動設施設置與規劃佈置檢討案」及「體育館之建築規劃案」,經決議:「游泳池設計以室內的泳池為主,其容積率請詳檢討再加以規劃佈置」(詳見附件七第四頁),及「體育館主、副館及游泳池等,以主館作為優先考慮,八十三會計年度再積極進行游泳池之經費編列與規劃」(詳見附件七第六頁)。後經本校於八十一年二至四月間



辦理體育館公開比圖徵選設計建築師,及於八十一年七月上旬,接奉大專體育總會八十一年七月七日函(詳見附件八),於七月十一日開會排定本校承辦八十四學年度(第二十七屆)大專院校運動會。
為積極籌辦運動會,本校依據第二次體育委員會決議及體育館競圖規劃結果,並考量地形配置、容積率及節省經費、興建時程等因素,將體育館副館及室內游泳池合併為一個游泳館規劃設計,游泳館計畫面積預計為七、九○○平方公尺,預算經費為二億一千七百八十二萬八千元。本項興建計畫曾於八十一年七月十六日八十學年度第三次體育委員會議討論(詳見附件九第四頁),並提報校務發展委員會審議後,納入「本校中長期發展計畫」(詳見附件十第二、三、四頁)。該計畫於八十一年九月二十二日經第十六次行政會議(詳見附件十一第四、五頁),及八十一年十月六日院務會議決議通過(詳見附件十二第三頁),完成行政程序,且已完成預算編列立法程序如前述。
又依據建築師法第三章「開業建築師之業務及責任」,建築師受委託辦理建築物之規劃、設計、監造、估價等係其專業職責,法已明訂。本校興建游泳館委託專業建築師規劃設計,實係依法辦事,應無疑義。而建築師應依業主之需求與經費來源始能據以規劃設計,乃屬常理。彈劾案文所稱「採用建築師昂貴實用性不高之設計」,與常理及事實均不符。
㈤彈劾案文所稱「室外練習池」,係體育運動組於八十一年一月十五日簡報資料,「國立雲林技術學院體育運動設施建築規劃計畫簡述」內之「預定設置運動設施」之一項(詳見附件十三第三頁),惟在往後正式規劃研議作業中,考量地形配置、有效利用校地及經費因素,即未再將室外練習池列入興建計畫中,不僅公開競圖所提空間需求中未予列入,在往後規劃中亦從未列入討論。八十四年三月十六日監察院林委員暨杜科長蒞校查詢該案並至建築預定用地現場勘察,明確獲知基地情況,均未有「室外練習池」之規劃。
由以上資料及陳述可證,本校計畫興建游泳館過程,均係依照規定之行政及立法程序,依法辦事。彈劾案文所述各節,乃係截取興建計畫過程資料中之段落枝節,或引述在時序上已不再適用的資料,或因未了解計畫過程全貌及錯誤認知之結果,故均與事實不符。因此本校斷無浪費公帑,圖利他人之意圖,及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五條及第六條規定情事。
彈劾案文參㈡及肆㈡略以:
㈠八十一年七月十六日該校以⑴將要承辦八十四學年度全國大專院校運動會。⑵雲林縣尚無標準游泳池。⑶興建基地地理環境。⑷本縣雨季長,雨量大,為不受天候影響,以提高投資效益,應以室內為宜等諸多理由,而推翻原議。㈡該校又以「斗六市尚無田徑場、標準游泳池」、:::等理由要求興建室內游泳池。
㈢經查斗六市已有標準游泳池,該校所提雨季、雨量、下雨天數等資料,反反覆覆,極不誠實,極不負責。
㈣該校決定興建「二億餘萬元」之國際標準室內溫水游泳池,為何又規劃在其旁另建室外練習池。
㈤該校為取得預算而以以上理由作不實陳述,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五條及第七條之規



定。
以上所述與事實不符,謹申辯說明於后:
㈠本校正式成立後,游泳池均以室內為規劃方向,並無「推翻原議」之情事。彈劾案文所稱四點理由除第一點外,均非八十一年七月十六日會議所提。㈡本校所提降雨量資料略有出入,係因電話查詢與後來嘉義測候站提供書面資料稍不一致,又因其中一次繕打誤植,但曾傳真更正,並有兩次資料佐證。㈢本校「從未決定」另建室外練習池。
茲再分點詳述如后:
㈠本校經大專體育總會來函排定由本校承辦第二十七屆大專運動會(詳見附件八),及雲林縣尚無室內標準游泳池、興建基地地理環境、本縣雨季長,雨量大暨為使全年游泳教學不受天候影響,及提高投資效益,應以室內為宜等理由,均為本校興建游泳館及以室內規劃設計諸多考慮因素之一。有關本校興建游泳館之過程資料已如前項申辯內容及說明,不再贅述。本校正式成立以後,有關游泳池之興建計畫既均以室內為規劃方向,即無「推翻原議」情事。
本校計畫興建游泳館及編列興建預算,除為承辦大專運動會之需外,最主要理由乃為體育教學需求並提供全校師生與社區民眾一處有益身心健康之運動場地。斗六市有無標準游泳池並不影響本校興建游泳館之計畫,彈劾文中部分資料係於八十四年二月十五日呈送監察院林委員秋山之工程規劃報告書中簡報敘述之資料(附件十四第六頁)並非彈劾文所稱八十一年七月十六日所提。旨在說明當初研議規劃時考量之因素與背景,而非規劃興建室內或爭取預算時所持之唯一理由。又本校計畫興建一合乎現今標準且具有前瞻性之游泳館,除係配合承辦大專運動會之需外,爾後尚可承辦各層級之游泳比賽且不受天候影響,並可盡其最大使用功能,應是規劃興建工程盡責之作為。所稱「惟查雲林縣運動場於七十六年已有二五公尺×五○公尺×一.五公尺之標準型游泳池」。該游泳池興建於八年前,雖為具有規模之游泳池,惟游泳比賽承認紀錄所需具備深度已逐年修正為一.八公尺,乃至二.○公尺。本校之規劃,係配合大專運動會及其他國際性比賽而設計符合標準之室內游泳池。實係一項符合現代化趨勢,具有前瞻性、負責任之規劃。
㈡彈劾案文「雨季、雨量、下雨天數等資料」乙節。本校所提資料數據等,係本校營繕組同仁電話請教中央氣象局嘉義測候站所作紀錄,為最近十年(一九八四年至一九九三年)之年平均雨量及曾出現之夏季最大降雨量。而監察院所查資料,係最近三年之資料,為雲林農田水利會竹圍子工作站提供給中央氣象局之資料,因本校係向嘉義測候站電話洽詢,所告知之年平均雨量一、五○九公釐及夏季最大降雨量二、○○○公釐,與後來取得嘉義測候站書面資料十年平均年降雨量一、五四八公釐及夏季最大降雨量(一九九○年)二、○○三公釐,雖與電話查詢數據稍有微小差異,應不影響該項數據之參考價值。(附件十五)又有關年平均降雨量,本校同仁於八十四年二月十五日呈送林委員工程規劃報告書之簡報資料時,將數據一、五○九公釐誤植為五、五○九公釐,本校曾於八十四年六月七日前傳真去函更正,惜未被接受更正。惟查本校八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第一次呈送教育部之「計畫新建室內游泳池及附屬空間工程報告」(附件十六第三頁),及八十四年一月十二日呈送教育部「新建室內游泳池及附屬空間工程簡報」(附件十七第三頁)之數據均為「一、五○九公釐」可資證明



。該份誤植數據係列印於前述二份簡報之後,故五、五○九公釐,實為資料繕打時誤植所致,絕非捏造,尚請明察。
㈢有關本校又規劃另建室外練習池乙節,亦如前述係體育運動組於八十一年一月十五日簡報資料,「國立雲林技術學院體育運動設施建築規劃計畫簡述」內之「預定設置運動設施」之一項(詳見附件十三第三頁),惟在往後正式規劃研議作業中,考量地形配置、有效利用校地及經費因素,即未再將興建室外練習池列入計畫。八十四年三月十六日監察院林委員暨杜科長蒞校查詢該案並至建築預定用地現場勘察,明確獲知基地情況,均未有「室外練習池」之規劃。
由以上資料及陳述可證,本校興建游泳館計畫過程,均係實事求是,克盡應有職責,以善用資源提高使用效率為目標,所陳送資料或有些微小差異及有誤植情形,均曾據實補充說明,實是無心之過。絕非矇騙長官或偽造文書,因此並無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五條及第七條之規定。
彈劾案文「參之㈢及肆之㈢」略以:
㈠「該游泳池及附屬空間設施工程」(即本案之游泳館),委託建築師規劃設計時,未能依法定程序公開比圖,而將本工程逕行交由「原作建築師事務所」(事務所名稱)負責設計,有違行政院頒布「各機關委託技術顧問機構承辦技術服務處理要點」第十七條、第十八條之規定,顯有瀆職、圖利原作建築師事務所之嫌及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六條規定及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之情事。㈡有關本工程委託規劃設計承辦同仁簽辦公文,至總務長簽辦時間竟達十九日之久,亦有違公文處理原則。
以上所述,與事實不符,謹申辯說明於后:
㈠本校辦理體育館主館、副館及室內游泳池業經依規定程序公開比圖竣事,委託得首獎之建築師規劃設計,並非逕交特定建築師設計。而彈劾案文引述法律條文,並不適用。故所稱瀆職及圖利之情形,與事實及法規不符。㈡本案公文核簽,因逢春假等假期達十天半,又學校事務有輕重緩急,該游泳館所列八十三年度概算,還未完成法定程序,尚非急事。故於四月上旬簽擬公文,並未有延誤,亦無違反公文處理有關規定。
茲再分點詳述如后:
㈠本校籌備建校時,經報教育部核准辦理校園建築整體規劃,即以公開比圖方式辦理,並入選五家建築師事務所分別委託規劃設計。及至辦理體育館主館、副館及室內游泳池等工程時,基於體育館及周邊附屬空間工程之銜接性、整體性、實用性及延續性需要,研議體育館及周邊附屬空間之整體需求,將主館、副館及室內游泳池納入體育館工程競圖須知規劃概要中,於八十一年二至四月間辦理整個體育館(含主館、副館及室內游泳池)之公開競圖,由入選第一名之「原作建築師事務所」獲得規劃設計權。本校乃據以配合主館及游泳館(副館及室內游泳池經再研議,合併為一館,如前述)預算之編列年度,依照時程委託入選建築師設計。競圖作業嚴謹公開,並報教育部核備,競圖前之「競圖須知」、「規劃概要」及評圖陳列之規劃設計圖均甚為完備(附件十八)。
本案承辦人甲○○於八十一年八月一日到校服務始參與建校工作,因未參與前述比圖作業,未能充分了解體育館公開比圖之詳細內容。故在預期游泳館預算在立法院審議



將獲通過時,本著一般案件作業程序,在所簽辦「室內游泳池及附屬空間設施工程辦理委託規劃設計方式案」簽之說明中,簽擬甲、乙兩案呈主管核示。總務長以本案業經公開比圖之事實(過程如前項說明),自無須如所簽乙案再辦理公開競圖,共補充簽擬四點說明。總務長之簽擬,旨在補充說明承辦人所未提到關於整個體育館已辦理公開比圖及整體規劃之事實,而簽採甲案委託公開比圖得首獎之「原作建築師事務所」規劃設計,並非逕行交由特定建築師事務所負責規劃設計。彈劾案文所稱本案委託規劃設計違反「各機關委託技術顧問機構承辦技術服務處理要點」相關規定乙節。依據「處理要點」第二條規定(詳見附件十九),本處理要點適用對象係委託「政府推動以財團法人組設,不以營利為目的,受各該主管機關督導考核之技術顧問機構」為限,並不適用依「建築師法開業設立之建築師事務所」。況且本校係經公開競圖後始委託建築師規劃設計,確實已盡公務員應有之責任。對於建築師設計監造酬金,行政院亦已訂有統一給付標準(詳見附件二十)可供遵循。㈡有關本工程委託規劃設計承辦同仁簽辦公文,至總務長簽辦時間竟達十九日之久,係因本案簽呈承辦人及組主任於三月二十六日呈核後,適逢青年節、春假、婦幼節補假、民族掃墓節、星期例假日等假期,計有十天半,又學校事務有輕重緩急,該游泳館八十三年度概算,還未完成法定程序,尚非急案,故於四月上旬簽擬公文,並未有延誤,亦無違反公文處理有關規定。
由以上資料及陳述可證,本校計畫興建游泳館過程,均係依法辦事,克盡應有職責,並無瀆職、圖利「原作建築師事務所」及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六條規定及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之情事。
彈劾案文「參之(四)」及「肆之(四)」略以:該校游泳館內游泳池之附屬設備中,⑴油壓平臺。⑵電動浮橋。⑶水底窗(景觀窗)。三項工程經費合計高達五千餘萬元。已屬浪費。顯有浪費公帑,並有圖利他人之意圖,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五條及第六條之規定。以上所述與事實不符,謹申辯說明於后:
油壓平台三項附屬設備,其中油壓平台及電動浮橋乃係兼具教學訓練及比賽游泳池所必需,水底窗(景觀窗)則為輔助教學觀察所必需,無此三項附屬設備,無法達到其功能。而三項附屬設備,經多次會議審慎討論修正後,僅需三千餘萬元預算(尚未發包之預算),非彈劾案文所稱五千餘萬元,並無浪費公帑,亦無圖利他人之情形。茲再詳述如后:
㈠本校對興建游泳池之規劃需求,本著安全與實用原則,廣集國內外有關資料並訪視友校及單項運動協會等,經過審慎評估後始提出設計需求。其中游泳池之附屬設備中,油壓平臺、電動浮橋、水底窗(觀察窗)等三項設施,乃係國內外,包括歐、美、日、韓及大陸等國家或地區新設游泳池普遍設置之附屬設備,該設備亦為國內近年新建游泳池所相繼採用,諸如台灣師大、中正大學、陽明大學、桃園縣立游泳池等。(附件二十一)。
㈡本校為配合八十三會計年度預算之執行及籌辦八十四學年度大專院校運動會,於八十二年四月二十三日即邀請「原作建築師事務所」建築師到校,依據公開競圖後有關游泳館之整體配置作簡報,並邀請本校相關單位對外部及室內空間配置予以討論。自本次會議至細部設計定案為止,總計召開五次簡報及檢討會議,設計過程嚴謹,均有



紀錄可查(詳見附件二十二至附件二十六)。
㈢油壓平臺之設置,係為調整水深之用,因本校計畫興建之游泳館場地,兼具可供比賽之功能,標準比賽場地需有一定深度,而平常教學、練習時,為考量初學者安全,必須提供較淺水深場地以供練習或教學,因此油壓平臺乃為考量安全必備設施之一。㈣其中浮橋之設置,平時擺置在中線,橋上可供通行,成為二個教學場地,並可配合油壓平臺調整水深,調整為二個不同水深之場地,依不同游泳能力選擇練習及利用,當場地作為比賽之用時,將浮橋推收在一邊,使游泳池長度變為五十公尺以供比賽,擺置在中線時,則亦可作為二個二十五公尺比賽場地。㈤其中提及附屬設備水底窗二千五百萬元部分,係在規劃設計過程中,建築師於第二次簡報時(詳見附件二十三第十一頁)提出之工程預算概估資料,係以室內游泳池體四周特定高度全面設置觀察窗計算之金額,為尚未成熟定案之資料。後經會議討論評估,為節省經費即予以修正為定點設置,僅在四個主要定點設置,並併入池體及池壁工程內,僅作定點設置。因無需全面設置,故於八十二年十一月四日第五次簡報會議後確定細部設計定案時,水底窗工程預算僅為九十萬元(詳見附件二十七)。又水底窗最大功能並非比賽抵達終點判定名次或終點攝影之用,亦與水面下碰觸計時板無直接或替代關係,其主要功能係作為觀察學生學習狀況及其姿勢是否符合標準等用,以輔助教學。
㈥以上所提三項附屬設備,經多次簡報會議審慎討論修正後,僅需三千餘萬元預算(尚未發包之預算)。
由以上資料及事實可證,所列三項附屬設備,係基於安全、實用及兼具教學訓練及比賽使用必備之設施,係經專業性評估後所確定之需求。絕無彈劾案文所稱「可見敷衍塞責,不負責任」及「浪費公帑」之情事,亦無圖利他人之意圖及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五條及第六條之規定。
參、申辯總結
我校教職員工,自民國七十八年籌備建校以來,本著政府勤儉建國之精神,勤儉建校,奮力從公。在短短數年中完成國立雲林技術學院建校工作,並以有限經費,最快時程,高度效率完成實用美觀之校園建設,並兢兢業業辦理校務之推展,辦學績效,有目共睹。
本校師生及地方民眾,均期待本校游泳池能儘早興建,早日完成使用。然因受本案調查影響,未能即早辦理招標作業,不僅完成之日遙遙無期,且因已簽訂委託契約,建築師依約完成全部設計,並已依法取得建造執照,而未能執行後續招標發包工作,恐將造成無謂糾紛與困擾。甚盼游泳館工程能早日順利招標興建完成,以實現全校師生及地方民眾殷切之期望。
本校為雲林地區新設獨立學院,創校之初,曾有中央某民代推介教師來校任教,因員額有限,未能予以延攬,恐因而得咎,衍生困擾,謹併文陳述。申辯人等身為教育人員,全心辦學,作育青年,平時清廉自持,負責盡職,絕無浪費公帑、圖利他人、偽造文書等情事。今遭彈劾,除申辯人蒙受不白之冤深受傷害與困擾外,學校亦遭外界不知實情之大眾所誤解,全校師生士氣同受嚴重打擊與影響。懇請委員諸公明察,賜予不受懲戒之處分,還我清白,無任感激。鑑於彈劾案文所列各節,與實情並不相符,為使鈞座便於查證及了解實情,恭請鈞座



於審理期間,蒞校實地勘察。因本案計畫興建期間,規劃流程甚長,考量層面極廣,書面申辯內容及所附資料繁雜,陳述恐有不及,謹請鈞座准予申辯人到會當面陳述說明。
本文陳述,均屬實情,恭請
鑒察。
提出下列證據(附件):
附件一──國立雲林技術學院建校工作大事紀要㈠。附件二──教務、訓導、共同課程規劃研究(七十九年六月編)。附件三──八十學年度第一次體育委員會議紀錄(八十年八月二十七日開會)。附件四──八十學年度第一次體育委員會議中業務報告內附之工作計畫。附件五──八十學年度第一次體育委員會議中業務報告內附之預算分析表。附件六──八十二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審辦法。附件七──八十學年度第二次體育委員會會議紀錄(八十一年一月二十日開會)。附件八──大專體育總會函(八十一年七月七日函)。附件九──八十學年度第三次體育委員會會議紀錄(八十一年七月十六日開會)。附件十──國立雲林技術學院中長期發展計畫(八十一年十月六日編)。附件十一─國立雲林技術學院第十六次行政會議紀錄(八十一年九月二十二日開會)     。
附件十二─國立雲林技術學院八十一學年度第一次院務會議紀錄(八十一年十月六日 開會)。
附件十三─國立雲林技術學院體育運動設施建築規劃計畫簡述(八十一年一月十五日     撰)。
附件十四─新建體育館副館(含室內游泳池)及附屬空間工程規劃報告書(八十四年 二月十五日撰)。
附件十五─中央氣象局嘉義測候站降雨量紀錄。附件十六─計畫新建室內游泳池及附屬空間工作報告(八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撰) 。
附件十七─新建室內游泳池及附屬空間工程簡報(八十四年一月十二日撰)。附件十八─競圖須知、規劃概要及評圖陳列之規劃設計圖(八十一年二至四月辦理) 。
附件十九─各機關委託技術顧問機構承辦技術服務處理要點。附件二十─公有建築物委託建築師規劃設計監造酬金標準表。附件廿一─游泳池設計參考規範。
附件廿二─國立雲林技術學院游泳館新建工程簡報㈠(八十二年四月二十三日開會) 。
附件廿三─國立雲林技術學院游泳館新建工程簡報㈡(八十二年六月七日開會)。附件廿四─國立雲林技術學院游泳館新建工程簡報㈢(八十二年六月二十一日開會) 。
附件廿五─國立雲林技術學院游泳館新建工程規劃設計檢討會㈠(八十二年十月二十 一日開會)。




附件廿六─國立雲林技術學院游泳館新建工程規劃設計檢討會㈡(八十二年十一月四 日開會)。
附件廿七─國立雲林技術學院室內游泳池及附屬空間工程單價分析表。  被付懲戒人丙○○乙○○丁○○甲○○補充申辯稱:本校規劃興建室內游泳池暨附屬空間工程遭監察院彈劾,被彈劾人等於八十四年十一月十四日下午二時前往鈞會應詢,奉鈞會交予監察院原提案委員核閱意見乙份,經詳閱其內容,全與事實不符。除申辯書已有詳述部分,不再贅述外,謹針對核閱意見各點,申訴如後,敬請鈞會委員諸公鑒察。
本校辦理建校各項工程,均本著「勤儉建校」之精神,確實依據學校發展之實際需要,縝密規劃與興建,工程造價合理,均在預算額度內執行完成。品質甚獲肯定,上級主管機關教育部、上級監辦機關審計部均可查詢求證。絕無核閱意見所稱「竟毫不珍惜國家資源,多項設施均遠超過該校實際需要」之情事。本校編列新台幣二億元興建教學及比賽等多功能之標準室內溫水游泳池及附屬空間工程,樓地板面積約達八千平方公尺,並設置完善而兼具教學及比賽之設備。本工程之規劃,本校同仁極為用心,如能順利發包,在嚴格監工下,竣工後必能達到應有之水準與價值。前述說明可由本校已竣工啟用之各項建築工程及設施之成果獲得印證。以油壓平台改變池水深淺,以調整教學及比賽之雙重功能,並保障教學之安全;再以電動浮橋分隔泳池為二,以達其經濟而有效利用之功能。以一個泳池加裝調整功能之設備,不但具有多種同時可用於達成教學訓練目的之功能與特性,也是具有前瞻性、實用性、安全性之一項作為。絕無核閱意見所稱「各項規劃中之設備,均極盡豪華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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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