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85071號
債 權 人 國家藝術廣場管理委員會
路30
法定代理人 甲○○
路30
債 務 人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柒仟柒佰零捌元,及自本支付
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 朱盈吉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