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6年度,82379號
KSDV,96,促,82379,20071015,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8237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戊○○
債 務 人 保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丙○○
債 務 人 乙○○
債 務 人 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捌佰伍拾萬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 朱盈吉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義龍

1/1頁


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保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