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80975號
債 權 人 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乙○○
樓
樓
債 務 人 豪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拾捌萬陸仟玖佰陸拾參
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四點六計算之損害賠償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
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 朱盈吉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裕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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