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6年度,79627號
KSDV,96,促,79627,20071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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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79627號
債 權 人 甲○○
債 務 人 楊清雄即新揚起重工程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
  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 朱盈吉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鄭裕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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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