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79627號
債 權 人 甲○○
債 務 人 新揚起重工程行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新揚起重工程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
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新揚起重工程行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 朱盈吉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鄭裕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