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6年度,78807號
KSDV,96,促,78807,20071001,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78807號
債 權 人 乙○○
債 務 人 銓錮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陸拾壹萬貳仟元,及自民國九
  十六年七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 朱盈吉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義龍

1/1頁


參考資料
銓錮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