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78142號
債 權 人 三煜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允升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佰肆拾貳萬玖仟柒佰壹拾捌
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 蘇鳴東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唐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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