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78090號
債 權 人 和鑫起重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池傳豐即鑫豐工程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萬零捌佰柒拾伍元,及其中
新台幣貳萬捌仟參佰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十五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 計算之利息,其中新台幣貳萬貳仟
伍佰柒拾伍元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
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 蘇鳴東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賴易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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