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77108號
債 權 人 己○○
債 權 人 乙○○
債 權 人 丁○○
債 權 人 丙○○
樓
債 權 人 戊○○
債 務 人 日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甲○○
一、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己○○給付新台幣壹拾肆萬零捌佰元,
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乙○○給付新台幣壹拾肆萬零捌佰元,
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丁○○給付新台幣壹拾壹萬貳仟伍佰元
,④債務人應向債權人丙○○給付新台幣捌萬柒仟元,⑤債
務人應向債權人戊○○給付新台幣柒萬參仟陸佰元,並賠償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 朱盈吉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裕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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