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77108號
債 權 人 己○○
債 權 人 乙○○
債 權 人 丁○○
債 權 人 丙○○
樓
債 權 人 戊○○
以上共同送達代收人 己○○
債 務 人 日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甲○○
樓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日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肆仟元。
二、各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之標的金額。
三、債務人日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 朱盈吉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鄭裕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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