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3936號
原 告 甲○○
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士弘律師
被 告 戊○○○
丁○○
被 告 丙○○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己○○
被 告 庚○○○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 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6年11月8 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廖純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洪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