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智字第4號
原 告 曾建璋原名曾惠治
訴訟代理人 孫志鴻律師
複代理人 蔡鴻杰律師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錢師風律師
當事人間專利權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十五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被告甲○○○○○○○○○○大賣場與訴外人楊玲 蘭對原告曾建璋之第078927號冷藏櫥檯㈡新式樣專利權舉發 案件是否成立為本件訴訟事件裁判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94 年7 月15日裁定命在該新式樣專利舉發事件確定以前停止訴 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行政訴訟案件業已終結,並於96年1 月16日判決確 定,有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4年度訴字第4001號事件卷宗可稽 。爰依職權聲請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賴文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崑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