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96年度,192號
KSDM,96,附民,192,20071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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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附民原告  甲○○○○ ○○○
           BOG,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
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
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
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9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張世賢
                  法 官  陳建和
                  法 官  王奕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陳憶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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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