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訴字第3286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
毒偵字第591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前因施用毒品、竊盜案件,經法 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 年、5 月確定,並定應執行刑1 年3 月,於民國95年3 月3 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又前因施用毒 品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89年度毒聲字第438 號裁定 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經同院以89 年度毒聲字第1627號裁定送強制戒治,嗣經停止戒治(同院 89 年 度毒聲字第5380號)、撤銷停止戒治程序(89年度毒 聲字第9118號),於90年10月9 日強制戒治執行完畢而出監 ,並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0年11月14日以90 年度戒毒偵字第1233號處分書為不起訴處分。詎其仍不知悔 改,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之概括犯意,自96年6 月25日20時 至96 年6月26日19、20時許止,在高雄市小港區海汕地區海 邊與紅毛港海邊等處,以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滲入礦泉水, 以針筒注射方式,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另於96年6 月26 日 凌晨1 、2 時許採尿送驗回溯96小時內某時,於不 詳時間,在不詳地點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 為警於96年6 月26日21時25分許,在高雄市小港區○○○路 40號內2 樓查獲被告甲○○、柯志財、李源祥與蘇坤鵬 (上 三人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另案偵辦), 並扣得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 包,使用過注射針筒3 支、安非他命吸 食器1 組、夾鍊袋1 包,因認被告甲○○涉有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0條第1 、2 項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罪嫌等語。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 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及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被告甲○○業已於96年8 月26日死亡,並經戶政機關 於同年月27日辦理除戶登記在案,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表、 個人除戶資料查詢表各1 份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 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曾逸誠
法 官 林柏壽
法 官 王 琁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國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