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573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昇秋企業有限公司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
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昇秋企業有限公司所犯勞工安全衛生法第31條第2 項之罪,減為罰金新臺幣參萬元。
理 由
一、查受刑人昇秋企業有限公司因於95年3 月27日犯勞工安全衛 生法第31條第2 項之罪,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1203號(偵 查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31024 號) ,判處罰金新臺幣6 萬元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 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 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3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陳建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姵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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