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失職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公懲),鑑字,85年度,7915號
TPPP,85,鑑,7915,1996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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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八十四年度鑑字第七九一五號
  被付懲戒人 丁 ○
        丙○○
        甲○○
         己○○
        辛○○
        乙○○
        戊○○
        庚○○
右被付懲戒人等因違法失職案件經監察院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左
主 文
辛○○乙○○戊○○庚○○各記過二次。丙○○己○○各記過一次。
丁 ○、甲○○均申誡。
   事 實
壹、彈劾文:
甲、案由:
為彰化第四信用合作社發生金融弊案,被付彈劾人等,或對基層金融業務督導 不週,案發之初未能及時深入瞭解實情;或對實際案情未能及時陳報,俾作妥 適處理;或平時疏於督導所屬應盡檢查、輔導之責;或未督導所屬落實金檢工 作,致對彰化四信歷年檢查均未能深入檢查,及早發現弊端;或對彰化四信金 檢業務有欠週延,未能發現弊端,均有違公務員應依法律謹慎、切實執行職務 之旨,爰依法提案彈劾。
乙、事實:
原彰化第四信用合作社(以下簡稱彰化四信)創立沿革及業務概況: 彰化四信創立於民國年1月,由現任理事主席蘇振輝等人發起申請設立, ⒑⒖正式營業,現任理事兼總經理葉傳水於⒎擔任總經理,迄⒎擠兌 事件發生日止,計任職達年。依據台灣省合作金庫(以下簡稱合庫)統計資 料顯示,該社營業單位包括總社、儲蓄部及六家分社共八個營業單位,社員人 數四萬一千五百餘人,截至年6月底止,存款總額二百三十九億七千餘萬元 ,放款總額一百四十五億餘元,存放款比率為五十九.八八,逾放款比率為 ○.九八,逾期放款一億四千餘萬元,其存款準備金十三億元,轉存合作金 庫之轉存款六十二億元,轉存台灣銀行之轉存款二億元,該社淨值十億元(其 中股金一億元)。
合庫檢查信用合作社之依據及程序:
⒈合庫檢查基層金融機構業務,係依據中央銀行核定之「台灣省合作金庫檢查 基層金融機構業務辦法」辦理,主要檢查目標為瞭解各項業務營運情形,著 重於資金運用是否安全,以及業務經營方針是否正確,辦理業務有無違反國 家金融法令,內部控制及內部查核制度之建立,營運系統之評估,業務經營 績效之分析等,檢查人員依據查核情形編製工作底稿作成檢查報告,並簽註



處理意見,報請中央銀行核辦,並轉送財政部及有關機關查洽。 ⒉受檢單位及核派檢查人員經金檢室主任核定後,由檢查科秘密通知領隊檢查 人員後,再由領隊檢查人員向資料科調閱受檢單位基本資料,並召集檢查人 員瞭解受檢單位概況,在到達受檢單位之前一切均應為保密狀態。 ⒊實地檢查查庫當日提早於所抽查之受檢營業單位庫房開啟前到達,辦理查庫 工作,查核完後,隨即集中於總機構;並以通報函通知有關主管機關,依據 查核項目要求其提供各項資料,俾於檢查期間予以勾稽,並於查核結束時, 依據檢查結果撰寫檢查報告,報請中央銀行核辦。 ⒋有關放款業務、內部管理、財務分析等檢查程序如左: ⑴放款業務:
要求受檢單位提供授信審議委員會決議紀錄(財政部頒「信用合作社授信 審議委員會組織準則」)及相關報表等據以選樣,以確定抽查之個案(含 擔保、無擔保及存單質借等),並再促其提供有關資料(如借款申請書、 債權憑證、徵信報告表及擔保品書類等),予以查核有無違反金融法令, 貨幣政策及其自訂之各項規章(有必要瞭解資金流向及繳息情形者再核對 傳票)。
⑵內部管理:
瞭解受檢單位有無建立分層負責、休假、職務輪調、業務操作、內部查核 等制度,並查核其執行情形,另調閱受檢單位內部查核報告,以瞭解其查 核情形。
⑶財務狀況、經營績效分析:
依據徵取之報表編製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分析各項法定比率、資本適足 性、獲利能力,並作資產評估。
⑷上次檢查意見追蹤:
本次檢查均對上次檢查所提缺失事項辦理追蹤,對未改善者繼續提列檢查 意見,促請改善或糾正。
自年至年7月底擠兌事件發生前之金融檢查情形: ㈠檢查基準日:⒋。
⒈檢查人員:合庫辛○○(領隊)、朱原郡、梁添祥。 ⒉審查檢查報告人員:合庫金檢室副主任(代主任)己○○、副總經理李文 雄等。
⒊檢查意見摘要:
檢查基準日(⒋)該社總存款一○、一一三、一三二千元,總放款七 、四二八、六八○千元,存放比率六○.六;逾期三個月以上放款(含 催收款項)一九四、九二四千元,逾放比率二.六;淨值四九三、二六 ○千元,占總資產比率四.四;上年度盈餘一一○、二六七千元。 本次檢查該社各項業務,其辦理情形大致良好,惟仍有下列缺失亟待改善 :
⑴辦理放款業務,對於個人在本金融機關授信金額達一千萬元以上者,頗 多未與年度綜合所得稅繳款書及扣繳憑單核對,匡計其年度收支,作為



償還能力與還款財源之參考,核與「個人授信案件徵信處理注意事項」 之規定未合;上次檢查(⒉)已提意見促請改善,惟仍未改善,核 有欠當。
⑵放款轉期,未徵取借款申請書經逐層核批後辦理,核欠牽制且易滋流弊 。
⑶該社監事主席賴志騰為日豐證券公司現任董事長,核與財政部、3、 台財融第七九○○○七六七○號函:「信用合作社理、監事主席及理 、監事暨總經理以次職員不得兼任證券公司董事長、總經理及職員」之 規定未合。
㈡檢查基準日:⒋⒑
⒈檢查人員:合庫乙○○(領隊)、辛○○王仲謀。 ⒉審查檢查報告人員:合庫金檢室主任己○○、副總經理甲○○等。 ⒊檢查意見摘要:
檢查基準日(、4、)該社存款總餘額一二、七八四、二一一千元, 放款總餘額七、五三三、五二七千元,存放比率五七.○;逾期三個月 以上放款(含催收款項)一六九、五一八千元,逾放比率二.三;社員 權益五六八、一二四千元,占總資產比率四.二;上年度盈餘一三二 、四五三千元。
本次檢查該社業務,下列事項有待改善:
⑴不動產為擔保之放款,其土地以時價鑑價時,未以時價為基準計扣土地 增值稅,核與該社自訂之「放款擔保品估價辦法」規定未合。 ⑵該社尚未建立放款覆審制度,核與中央銀行、、8台央檢㈢一八七 五號函「金融機構辦理放款覆審工作要點」之規定未合。 ㈢檢查基準日:⒌⒚。
⒈檢查人員:合庫戊○○(領隊)、吳凌波、林修陽。 ⒉審查檢查報告人員:合庫金檢室主任己○○、副總經理甲○○等。 ⒊檢查意見摘要:
檢查基準日(、5、)該社存款總餘額一六、一四五、七二一千元, 放款總餘額八、五二八、五四三千元,存放比率五一.八;逾期三個月 以上放款(含催收款項)一九、六八三千元,逾放比率○.二;社員權 益六五五、八七○千元,占總資產比率三.八;上年度盈餘一一三、 八五九千元。
本次檢查該社各項業務,操作管理大致良好,惟有下列事項待改善: ⑴不動產為擔保之放款,其土地以時價鑑價時仍未以時價為基準計扣土地 增值稅,核與該社自訂之「放款擔保品估價辦法」規定未合,上次( ⒋⒑)檢查曾促請改善迄未改善,核有未當。
⑵對使用主管密碼之特殊交易事項,雖有設簿登記,惟未經申請人及核准 人蓋章,如:城南分社;又每日電腦印錄之「主管密碼使用明細表」未 由核准人員逐筆核對蓋章,控管鬆弛。
㈣檢查基準日:⒍。




⒈本次為財政部金融局專案檢查。
⒉檢查人員:中央銀行張英明(領隊)、財政部金融局周文初、趙文婕、中 央存保公司歐陽文皇、合庫蕭慶一。
⒊審查檢查報告人員:財政部金融局組長蔡慶年、局長陳木在,由財政部分 函各單位(授權單位主管決行)。
⒋檢查意見摘要:
本次專案業務檢查,下列事項有待改善:
⑴辦理不動產擔保放款,其土地以時價鑑價時,有未按時價計扣土地增值 稅,致放款值偏高,影響債權確保,核與該社自訂之「放款擔保品估價 辦法」規定未合。年一般業務檢查提請依規定辦理,迄未改善。 ⑵辦理空地擔保放款,有以同一擔保品分由數人借款,所貸資金供特定人 使用,核有分散借款集中使用情事,有違風險分散原則,如城南分社。 ⑶對授信金額超過一○、○○○千元之個人戶,有未徵取借戶年度所得稅 申報資料予以核對,以瞭解其還款財源及償債能力,如中正分社、營業 部,核與財政部、6、4台財融第七九○八六四○○一號函之規定不 符。
⑷辦理空地擔保及副擔保放款,僅側重擔保品之徵取,對借戶申貸用途, 有未徵取特定用途說明書及償還來源計畫書,以分析評估其合理性,放 款審核及徵信工作有欠嚴謹,如營業部、儲蓄部、大竹、中正、城南等 分社。
⑸該社入社申請書上有多數社員戶籍地址列於總社社址及日豐證券公司地 址等二處,且年度社員代表選舉名冊正本已遺失,均有未妥。 ⑹該社庫存現金、運送中現金及櫃員收付現金均未投保現金意外險,核有 未妥。
⑺辦理擔保放款,於清償後再以同一擔保品申貸或辦理轉期時,未對擔保 品現況及價值重新調查,致無法瞭解擔保品變動情形,核有欠妥,如營 業部、儲蓄部、中正分社等。
㈤檢查基準日:⒏⒋
⒈檢查人員:合庫庚○○(領隊)、柯松吉汪祥華。 ⒉審查檢查報告人員:合庫金檢室主任己○○、副總經理甲○○等。 ⒊檢查意見摘要:
對上次(⒍)財政部金融局專案檢查所提意見,經查仍有下列二項,迄 未改善,核有欠當:
⑴對授信金額超過一○、○○○千元以上之個人戶,未徵取借戶年度所得稅 申報資料,予以核對,以瞭解其還款來源與償還能力,如營業部#000 0000江榮宗,中正分社#八八○○三二林永祥等戶,核與財政部、 6、4台財融第七九○八六四○○一號函規定未合。 ⑵辦理擔保放款,頗多於清償後再以同一擔保品申貸或辦理轉期時,未對擔 保品現況及價值重新調查,致無法瞭解擔保品變動情形。 ⑶該社各營業單位庫房鑰匙、密碼之副份由副總經理一人掌管,城南分社庫



房內置放現金之鐵櫃鑰匙及密碼由出納一人掌管,均不符內部牽制原則。 ⑷該社對電子資料處理迄未訂定內部管理規範,以為操作、管理及內部稽核 之依據,核有欠當。
檢查報告之處理流程:
㈠合庫之受託檢查流程:
檢查人員(檢查證)→二日內出發→得於檢查期間通知受檢機構編製有關報 表,提供憑證、分類帳冊備檢或詳為說明→一週內提出檢查報告→(會檢人 員應會同簽具報告)→內部呈核(承辦→檢查科科長→金檢室主任→秘書室 主任→副總經理)→簽註處理意見報請中央銀行核辦→並轉送財政部及有關 機關查洽。
㈡合庫對信用合作社之業務檢查作成業務檢查報告,函報中央銀行核辦,央行 將檢查報告密發信用合作社之理事主席及總經理,囑其發交稽核室督促改善 ,並副知彰化縣政府及合庫(僅檢附檢查意見),彰化縣政府即函信用合作 社於二個月內切實辦理改善。
台灣省政府財政廳依據中央銀行檢送之檢查報告函副本(正本函財政部)所 提各項經營缺失核處後,併檢查報告函送彰化縣政府;縣府再函信用合作社 切實辦理改善,另會同合庫輔導人員至信用合作社追蹤輔導。 ㈣信用合作社函報業務檢查報告所提檢查意見之改善情形,由縣府派員會同合 庫人員至信用合作社辦理覆查,並由合庫填具追蹤輔導報告表副知縣府,縣 府據以填製查核表,函報省財政廳,並函復信用合作社,對未改善部分並飭 信用合作社繼續加強辦理改善。
㈤省財政廳將處理結果彙報財政部審核。
㈥財政部辦理之基層金融專案金檢,檢查小組所提金檢報告由財政部金融局核 辦。
㈦茲就年至年合庫檢查彰化四信之檢查人員及檢查報告處理流程列表如左 :
┌──┬───┬────────────────────────────┐
│項 │ │檢 查 報 告 之 流 程│
│ 目│檢 查├───┬───┬───┬──┬──┬───┬───┬──┤
│ │ │ │檢查科│ │ │ │秘書室│秘書室│副總│
│年 │人 員│承 辦│長 (副│副主任│主任│秘書│ │ │ │
│ 度│ │ │科長) │ │ │ │副主任│主 任│經理│
├──┼───┼───┼───┼───┼──┼──┼───┼───┼──┤
│ │辛○○│ │ │ │休假│ 李 │ │ │ 李 │
│  │朱原郡│張康彥黃敏章己○○│副主│ 囿 │王 振│林春陽│ 文 │
│ │梁添祥│ │ │ │任代│ 宏 │ │ │ 雄 │
├──┼───┼───┼───┼───┼──┼──┼───┼───┼──┤
│ │乙○○│ │游石吟│ │ 劉 │ 李 │ │ │ 林 │
│  │辛○○張康彥│ (副科│陳國章│ 坤 │ 囿 │未蓋章│林春陽│ 新 │
│ │王仲謀│ │長) │ │ 耀 │ 宏 │ │ │ 源 │




├──┼───┼───┼───┼───┼──┼──┼───┼───┼──┤
│ │戊○○│ │莊柳銘│ │ 劉 │ 李 │ │ │ 林 │
│  │吳清波張康彥│ (副科│黃金正│ 坤 │ 囿 │王 振│林春陽│ 新 │
│ │林修陽│ │長) │ │ 耀 │ 宏 │ │ │ 源 │
├──┼───┼───┼───┼───┼──┼──┼───┼───┼──┤
│ │庚○○│ │ │ │ 劉 │ 李 │ │ │ 林 │
│  │柯松吉王仲謀陳正釭吳崇福│ 坤 │ 囿 │步天民│林春陽│ 新 │
│ │汪祥華│ │ │ │ 耀 │ 宏 │ │ │ 源 │
└──┴───┴───┴───┴───┴──┴──┴───┴───┴──┘
合庫⒏⒋對彰化四信檢查結果評等情形:
⒈業務經營 (配分分,評給分):因存放款成長率為二五及一二同在 全體信用合作社平均數(存放款分別三四及二二)以下各評給3分,共 計6分;又上年度有盈餘八、二九九萬元,評給8分。 ⒉資產品質(配分分,評給分):逾放比率在一以下(○.五)評給 8分;不良資產占調整後淨值三○以下(六.六)評給7分;實提備抵 呆帳占依稅法可提備抵呆帳一○○以上(一一二.六)評給5分;其他 均依規辦理故不扣分。
⒊內部管理(配分分,評給分):除上次檢查意見改善情形,有五○以 上未達一○○,而評給5分(滿分為8分)外,其他有關各項內部分層負 責輪調制度均已訂定辦法並據以實施,另內部稽核人員及查核情形,因已適 當配置及依規定次數辦理,故均評給滿分。
⒋守法性(配分分,評給分):部分違反相關法令者評給分(滿分分 )外,其他均評給滿分。
⒌和諧性(配分○分,評給○分):內部無明顯派系紛爭,故未予扣分。 ⒍原彰化四信檢查結果評分計分。
⒎總分分以上為甲等,─分為乙等,─分為丙等,分以下為丁等 。對評為甲等者,以不超過二年辦理一般業務檢查一次為原則,評為乙等者 ,以一年六個月辦理一般業務檢查一次為原則,評為丙等者,以一年辦理一 般業務檢查一次為原則,評為丁等者,提前辦理一般業務檢查或每六個月再 辦理追蹤檢查一次為原則。
彰化四信弊案情形:
依據合庫專案檢查(檢查基準日:⒎)報告略以: ㈠該社總經理葉傳水於年月至年月,三年間在無存單情形下辦理質借 金額高達二十二億九千萬元;此外,以未填日期之員工取款條提領現金二千 五百萬元;挪用有價證券五億二千七百五十萬元,合計挪用二十八億四千二 百五十萬元,其間歷經合庫四次及財政部一次檢查均未被發現,主要係該社 總經理自⒎接任迄案發日止任期長達年,長期掌控管理權、人事權, 中下級職員易受左右配合,該社內部控制及查核雖形式上依規定程序執行, 但已形同虛設,聊備一格,稽核功能蕩然無存。 ㈡葉傳水因涉及股市融資作丙失利,挪用彰化四信二十八億四千二百五十萬元



,因與其財務關係密切之日豐證券公司總經理許清順先後失蹤,弊案傳出, 引起存戶疑慮,群往提款,遂引發擠兌事件。
擠兌事件爆發之處理經過:
㈠⒎(星期六):
⒈法務部調查局彰化調查站:
未具名之調查局人員電話通知財政部金融局陳可芳科長稱彰化四信有資金 調度問題。
⒉彰化縣政府:
約上午時電告省財政廳。
⒊合庫:
⑴當日聯合報中部十六版登載信合社作丙,財務調度出現問題,彰化支庫 經理及輔導襄理赴彰化四信瞭解情況,於理事主席辦公室,由放款科長 當場說明,有部分存單質借放款有問題,金額約二二.九億元,該社王 副總經理亦含糊表示有價證券似有問題。
⑵輔導襄理於上午點分將上情報告總庫合作金融部黃澤清科長,時 分續報告有價證券約五億元被挪用,蕭長青科長分別於點分、 點分通報財政部金融局第三組陳可芳科長、中央銀行金檢處曾仲達科 長、省財政廳第二科張鴻基股長。
⒋省財政廳:
⑴約上午時接到彰化縣政府電話及合庫蕭長青科長電話後,即請縣府注 意案情發展及必要處理,並請合庫準備資金及派員赴現場支援處理。 ⑵電告財政部金融局第三組。
⒌中央銀行:
⑴彰化四信王副總經理於上午9時分電告曾仲達科長,該社總經理與股 市往來密切,已經一星期不見蹤影,在該社帳目不清約一、二十億元, 一早即有異常提款現象。
⑵合庫蕭長青科長電告曾仲達科長,彰化四信有擠兌現象。 ⑶彰化四信王副總經理告知事項已於當日提報金檢處謝文達處長,並經梁 成金副總裁、邱正雄副總裁同日核閱,梁成金副總裁復於7月日加敘 :「擬請謝處長與合庫聯繫注意發展隨時陳報」,陳送許遠東總裁於同 日核閱。
⒍財政部金融局:
⑴約上午9時法務部調查局彰化調查站通知陳可芳科長,陳科長分電合庫 蕭長青科長及彰化縣政府。
⑵約十時三十幾分合庫電告陳可芳科長、十一點三十幾分由陳美足接聽, 已報告丙○○組長。
⑶當日上午丁○局長至革命實踐研究院受訓,張秀蓮副局長赴行政院開會 ,中午回局約十二點多離局未接獲有關彰化四信案之報告。蔡友才副局 長在局內,唯亦未接獲四信擠兌案報告。
㈡⒎(星期日)。




㈢⒎(星期一):
⒈財政部金融局:
⑴上午8時分左右丙○○組長、陳可芳科長向丁○局長報告彰化四信擠 兌案,其中包括據說被挪用二十多億元等事項。丁○局長當日上午向部 次長報告四信案情事。
⑵邀集省財政廳、合庫、該局第六組、第三組人員於下午2時分開會討 論彰化四信事件之處置事宜,由丁○局長主持,會商結論: ①請合庫立即派員查庫,檢查是否有假存單、真質借之情事,及有價證 券是否有短缺之情形,以及交差、匯差有無異常情事及其原因,並將 結果速函報財政廳依法處理。
②請合庫駐地人員,隨時將提領及有關狀況以書面傳真總庫、財政廳及 本部。
③超過質借限額部分請合庫速召開理事會或研究其餘替代方案解決。 ④請合庫就緊急融通部分研提可行性分析。
⑤請合庫、省財政廳繼續注意全案發展,如有應限制出境、監管接管及 採取信用合作社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五至八款措施時,迅即提出建議 。
⒉合庫金檢人員於下午4時抵達彰化四信,8時開始檢查,翌日凌晨三時, 將初步獲得之結果及資料電話金檢室主任(其內容即為前開事實所述) 。
㈣⒏⒈(星期二):
⒈下午2時至3時分,財政部邀集中央銀行、省財政廳、中央存保公司、 合庫、金融局等單位人員,開會研商彰化四信經營有關問題,由陳木在次 長主持,並依各單位發言情況決議,財政部將審慎研究後續處理措施,必 要時將再集各單位研商。
⒉下午5時分至夜時,財政部再邀集中央銀行、省財政廳、中央存保公 司、合庫、金融局等單位主管人員開會研商彰化四信經營問題,獲致結論 :
⑴依合庫查報結果,該社因經營發生弊端,違反法令規定,總經理避不見 面,理監事未能提出合庫能接受之緊急融通方案及具體可行之改善計畫 ,顯示該社無法健全經營,並有損及社員及存款人權益之虞,依信用合 作社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勒令該社除得繼續接受債權清償及催理外, 應予停業,限期三個月內進行清理,必要時,得申請延長或縮短之。 ⑵前項情形請合庫會同省財政廳、彰化縣政府等相關機關,並借重中央存 款保險公司經驗,派員成立接管清理小組,進行接管清理,必要時得由 中央銀行、財政部派員指導,並由合庫林總理新源為召集人,於七個營 業日後公布該社債務清償原則。
⑶支票存款戶票據交換因該社停業受影響者,得向各地票據交換所申請註 銷退票紀錄。
⑷由財政部通知金融資訊服務中心自⒏⒉零時起於停業清理期間內暫停



該社跨行提款。
⑸凍結該社理監事及參與舞弊人員之財產,如涉不法,應移送法辦。 ⑹請彰化縣政府照會協助警察機關維持該社有關單位於停業期間之秩序。 ㈤⒏⒉(星期三):
財政部上午發布新聞,彰化四信自8、2起停業,由財政部依法指定合庫會 同中央存保公司、省財政廳、彰化縣政府相關機關派員成立接管清理小組, 必要時,得由中央銀行、財政部派員指導,限期三個月內進行清理,並於停 業日起七個營業日後由接管清理小組公布該社債務清償原則。 ㈥⒏⒊(星期四):
⒈下午行政院副院長徐立德、秘書長趙守博、中央銀行總裁許遠東、財政部 長林振國等在行政院研商決定,由合庫概括承受,會後徐副院長欲連絡台 灣省政府宋楚瑜省長告知此一決定,因未連絡上,乃由林部長連絡省財政 廳長賴英照,由其轉報宋省長。
⒉財政部⒏⒊以台財融第八四七二八一七六號函:「彰化市第四信用合作 社自⒏⒋起准由合庫概括承受,恢復營業」,並由財政部發布新聞。 ㈦⒏⒋(星期五):
⒈財政部於凌晨2時電傳「概括承受」函與財政廳及合庫。 ⒉財政廳派員赴現場,而合庫亦執行概括承受事宜,唯彰化四信不予配合辦 理相關作業(如金庫門無法開啟等),領款人潮仍甚夥,合庫乃採取於客 戶之存款憑證上(存單、存摺)予以簽署認證,人潮漸退。 ㈧⒏⒌(星期六):
擠兌風暴平息,全面恢復營業。
新聞媒體刊載彰化四信弊案相關官員談話內容簡表:┌────┬───────┬───────┬──────┬───────┐
│ │財 政 部 長│金 融 局 長│中央銀行總裁│台 灣 省 政 府│
│ │ │ │   │財 政 廳 │
│ │ 林 振 國 │ 丁 ○ │ 許 遠 東 │ 彰化縣政府 │
├────┼───────┼───────┼──────┼───────┤
│七 月│根據金融局初步│四信存款二四○│四信存款二四│彰化縣長阮剛猛
│三十一日│調查,四信財務│億放款一六○億│○億放款一六│:基層業務金檢│
│ │尚稱良好,但金│存放比約六六│○億存放比約│是在合庫而非縣│
│ │融機構負責人的│,逾放率○.九│六六,逾放│政府,查帳單位│
│ │行為及營運管理│八營運狀況良│率○.九八│也非縣政府。 │
│ │很重要,如個人│好。 │營運狀況良好│ │
│ │行為不好,機構│ │好 │ │
│ │更會有不良反映│ │ │ │
│ │,四信即是如此│ │ │ │
│ │。     │ │ │ │
├────┼───────┼───────┼──────┼───────┤
│八月一日│四信事件應先由│財政部已擬妥五│央行目前能做│彰化縣長阮剛猛




│    │地方政府評估並│階段因應方案,│的只有依規定│:指示縣府財政│
│ │由合庫金檢,在│並與合庫達成共│給予四信資金│局對營運狀況良│
│ │相關報告未出來│識提高融通、協│上的支援。 │好的四信予以協│
│ │以前,不能隨便│助四信。   │      │協助。    │
│ │講。    │ │ │ │
├────┼───────┼───────┼──────┼───────┤
│八月二日│接管四信。  │接管是為保障存│合庫金檢人員│ │
│    │在合庫報省確定│戶權益,尚未確│均深富經驗,│ │
│ │四信有人為舞弊│定善後處理方式│央行目前不急│ │
│ │後,決定採斷然│。      │於接手。  │ │
│ │措施。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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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月三日│四信由合庫概括│財政部將儘快縮│四信歷史悠久│省財政廳長賴英│
│    │承受。會商央行│短七天期限,研│業績良好,以│照:財政廳雖在│
│ │,並經省長,省│擬對策。   │致造成政府初│銀行法中規定為│
│ │財政廳長同意後│       │期處理盲點,│省級金融機構主│
│ │採行。    │       │等查清後卻造│管機關,但不見│
│ │       │    │成相信政府的│金檢功能,且目│
│ │       │    │民眾無法再領│前金融業務由金│
│ │       │    │錢。    │融局管理,故財│
│ │       │    │      │政廳不願多作表│
│ │       │    │      │示,僅指示合庫│
│ │       │    │      │全力配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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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彈劾理由及適用之法律條款
按公務員服務法第一條、第五條及第七條分別規定:「公務員應:::忠心努力 ,依法律命令所定執行其職務。」「公務員應誠實清廉,謹慎勤勉:::。」「 公務員執行職務,應力求切實,不得畏難規避,互相推諉,或無故稽延。」經查 :
辛○○乙○○戊○○庚○○部分
查彰化四信總經理葉傳水,於⒑─⒑在無存單情形下冒借挪用廿二億九千 萬元,另以未填日期之員工取款條提領現金二千五百萬元,挪用有價證券五億 二千七百五十萬元,合計挪用廿八億四千二百五十萬元,其間經合庫四次金融 檢查及財政部一次專案檢查。第一次檢查基準日為⒋,領隊為辛○○;第 二次檢查為⒋⒑,領隊為乙○○;第三次檢查為⒌⒚,領隊為戊○○;第 四次檢查為⒏⒋,領隊為庚○○,四次檢查過程中雖發現有若干缺失,但對 於庫存現金短少、假存單質借及有價證券短少情事卻未能發現,由於檢查沒有 發現弊端,使彰化四信因之於年獲得財政廳團體獎,總經理葉傳水年度 獲省財政廳個人獎。年之評比列為甲等,使彰化四信列為二年檢查一次之優 良信用合作社。又法務部調查局彰化調查站就彰化四信弊案約談彰化四信員工



,其中與金檢工作有關之部分談話內容:
㈠存單質借則均未抽檢,以致於葉傳水長期冒貸部分未被發覺。 ㈡金檢人員在核算債權憑證資料時,本社均將所有資料提供金檢人員檢查,但 金檢人員只抽查數份債權憑證親自核算外,其餘均委由本社職員代為核算。 如果他們詳細的檢查我們就無法違法放貸,造成四信虧空情形。 ㈢金檢人員到四信金檢均在最後一天作檢查缺失報告後,與本社主管級人員一 同餐敘,地點大部分在彰化市富王及富山等餐廳。 顯見合庫對彰化四信之金融檢查未盡詳實,而檢查過程亦難免有偏頗,放水之 嫌。辛○○等人既為金融檢查之領隊,又負指揮檢查及綜合整理檢查報告之職 責,自應負違失之責。
己○○部分
己○○於年為金檢室副主任,但代主任工作,年為金檢室主任,合 庫四次彰化四信之金融檢查,檢查報告皆由其核定,其既為金檢主管,未能 督促所屬確實作金融檢查工作,而審核金檢報告亦未澈底,以致弊端無法發 覺,是有違失。
⒉⒎彰化四信發生擠兌後,合庫彰化支庫曾於當日上午時分將約廿二億 九千萬元無存單質借及有價證券約五億元被挪用一事,電話報告總庫,金檢 室科長蕭長青除分別電告財政部金融局、中央銀行金檢處、省財政廳外,亦 透過內部通報系統,逐級通報金檢室主任及副總經理、總經理,而己○○身 為金檢室主任,竟毫無警覺,未立即建議主管機關派員檢查,實有失職。 甲○○部分
甲○○擔任合庫副總經理主審金檢室業務時間為⒒⒈至⒉⒉,亦即合庫 在⒋、⒍、⒏對彰化四信之金融檢查業務,為其督導權責,甲○○於 任內對所屬金檢人員,無法查出四信之弊端,顯見其對金檢之督導及金檢報 告,未能確實審核,實有失職。
⒉⒎彰化四信發生擠兌後,合庫彰化支庫曾於當日上午時分將約廿二億 九千萬元無存單質借及有價證券約五億元被挪用一事,電話報告總庫,除分 別電告財政部金融局、中央銀行金檢處、省財政廳外,亦透過內部通報系統 ,逐級通報金檢室主任己○○及副總經理、總經理。本案在擠兌當天,合庫 既已知係因該社葉總經理等人員集體舞弊所造成的擠兌,為儘速確認舞弊金 額多寡,作為中央主管機關處理及該庫輔導之依據,當天下午(⒎星期六 )及次日(⒎星期日),係派員檢查該社業務之最佳時機,甲○○貽誤上 開檢查時機,確有未掌握業務狀況及督導不周之處。 丙○○部分
⒈依財政部⒓台財融第二七二○一號函,及⒎⒘台財融第七九一二六七 七五七號函釋金融局第三組之作業程序「當信用合作社發生重大偶發事件( 包括擠兌:::弊案:::或其他重大事件)應立即以電話或儘速向本局提 出報告,並於一週內函報。電話通報當日,本科(三組一科)隨即作成電話 紀錄單,並電腦建檔後,呈請核閱,電話紀錄單洽會六組」,⒎對於合庫 有關彰化四信被挪用款項之通報並未著由陳可芳科長製作電話紀錄單呈報,



顯有違失。
⒉本件彰化四信於⒎爆發嚴重擠兌事件,各相關主管人員於案發之初所作 處理如下:⒈合庫電告省財政廳、中央銀行金檢處、財政部金融局;⒉彰化 縣政府電告省財政廳;⒊省財政廳電告財政部金融局;⒋財政部金融局分別 接到彰化縣調查站、合庫、省財政廳電告,而第三組科長陳可芳亦報告組長 丙○○,雖因局長丁○受訓、副局長張秀蓮赴行政院開會,未接獲報告,但 副局長蔡友才留守金融局,⒎皆未接到丙○○組長之報告。審諸此事件之 爆發,已嚴重危害國家社會金融秩序,而財政部金融局第三組組長丙○○未 迅速有效通報上級長官,貽誤處理時機,自難辭疏失之責。 丁○部分
⒈依財政部⒓台財融第二七二○一號函,及⒎⒘台財融第七九一二六七 七五七號函釋金融局第三組之作業程序「當信用合作社發生重大偶發事件( 包括擠兌:::弊案:::或其他重大事件)應立即以電話或儘速向本局提 出報告,並於一週內函報。電話通報當日,本科(三組一科)隨即作成電話 紀錄單,並電腦建檔後,呈請核閱,電話紀錄單洽會六組」,查⒎上午 時分、時分,合庫皆電財政部金融局陳可芳科長謂彰化四信可能無存 單質借約廿二億九千萬元及有價證券短少五億元,但陳科長皆未作成電話紀 錄單並電腦建檔呈請核閱,足見內部平時疏於管理,丁○身為主管自有違失 。
⒉丁○於⒎上午上班後,已接獲丙○○組長等人之報告,包括可能有無存單 質借廿幾億元等情事,而丁○不思緊急處理,仍對外發言,表示四信營運情 況良好,其後因合庫專案檢查發現事態嚴重,又決定全面停業接管,於七個 營業日後公布該社債務清償原則。使原相信丁○之存戶,存款可能遭到打折 ,乃造成波及彰化當地其他合作社之擠兌,導致不得不於⒏⒊再行宣布概括 承受,如此處理方式一再改變,致喪失人民對政府之信心,及造成概括承受 所導致之紛爭,丁○之處理時效及談話,自有違失。 綜上所述,被付彈劾人辛○○乙○○戊○○庚○○己○○丙○○等顯 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一、五、七條規定,甲○○、丁○顯已違反同法第五、七 條規定,爰依監察法第六條規定提案彈劾,移請審議,依法懲戒。貳、被付懲戒人丁○之申辯:
彈劾理由一謂金融局第三組科長陳可芳未將通報事由作成電話紀錄呈核,「足見 內部平時疏於管理,丁○身為主管自有違失」,此點不無誤解。此不僅因被付懲 戒人於⒎⒘甫接任金融局局長(原任保險司司長),距事發尚不足十工作日,如 強謂「平時疏於管理」,誠不知何謂平時﹖其中有無期待可能性﹖按如欲令一主 管對事前之「平時疏於管理」負責,該「平時」必須係事前之「相當一段期間」 ,而該期間亦必須足使該主管依「通常情形可期待」其已建立制度並予落實,彈 劾文對此之指責似欠缺法律上之邏輯,自嫌失據。且以⒎當天情況言,因當地 傳來資訊,僅謂有擠提現象,且縣政府(信用合作社法第五條之地方主管機關) 及合庫均已派員到場,合庫亦已備妥大量資金(見彰化縣政府及合庫處理報告) ,以當時情形,除告知合庫密切注意,保持連繫外(事實上當日下午後未獲任何



消息),尚不必採取措施,金融局同仁所為尚無缺失。此外當日縱有負責人虧空 之傳聞,因信合社之金檢,係由中央銀行依中央銀行法第三十八條委託合庫處理 ,彰化支庫既如彈劾文所載已於當日上午電告中央銀行及合庫,該二單位自可採 取行動(其未前往,諒係僅有傳聞之故),而且縣政府亦於當日函請省財政廳派 員金檢,因此依法依理,當日金融局亦不必就金檢採取行動(惟事實上就金檢乙 節,反係金融局最為積極,詳後),身為主管,應無「平時疏於管理」之違失(  本節所引法條請參見附件㈠、㈡)。
彈劾理由二指被付懲戒人於⒎知悉事件後,「不思緊急處理,仍對外發言表示 四信營運狀良況良好」,「處理時效及談話自有違失」乙節,不僅漏未列述重要 事實,且嫌率斷。按被付懲戒人於⒎(週六)「請假」全日在外受訓(假單已 在卷),因此並不知悉四信擠提狀況,俟⒎週一上班,聽取同仁說明及參閱金 檢單位(合庫)提供之資料(附件㈢、㈣),因係異常提領,故重點先置於流動 性,經初步研判認為以該社之流動性,不應有嚴重之擠兌,惟為了解四信實況及 有無負責人作丙等傳聞,故決定當日下午(預留地方單位車程)邀法定地方主管 機關(省財政廳及縣政府,惟縣政府未出席)負責輔導與金檢之合庫會商(附件 ㈤),會中與會單位除說明四信資金狀況(其情形仍不脫⒎之資料)外,曾述 及四信負責人可能虧空之「傳聞」,惟未能證實,在合庫顧慮立即金檢可能擴大 風波而仍感猶豫時,本局仍要求合庫立即派員檢查,以查證相關事宜。經合庫迅 速調派人手「連夜」查庫,並於次日(⒏⒈)上午陸續回報所得資料,被付懲戒 人得悉虧空金額可能達廿八億元後,乃持報部次長,要求高層會商(附件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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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