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上更㈠字第34號
上 訴 人 達成聚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柯尊仁律師
複 代 理人 黃偉欽律師
被 上 訴人 大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陳玉容
訴訟代理人 許明德律師
鄭勝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於民國96年9 月19日言詞辯
論終結,茲因事實仍有欠明瞭之處,尚有調查之必要,應命再開
言詞辯論,期日另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蔡文貴
法 官 徐文祥
法 官 黃科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 日
書 記 官 王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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