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10號
抗告人即
聲 請 人 貫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抗告人因與黃美等人分配表異議之訴,聲請法官迴避事件,
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6年9月29日96年度聲字第10號裁定,提起抗
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
正本翌日起5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謝志揚
法 官 林慶煙
法 官 許仕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夢蕾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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